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但依法核定污染控制計畫、
  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之執行事項,不在此限:
  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
  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
      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
  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飲用、使用地
  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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