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項: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及執行者資料。
  二、計畫大綱。
  三、場址基本資料。
  四、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五、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六、整治目標。
  七、整治方法。如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與
      設施及管制措施。
  八、整治後之土地使用方式。
  九、污染監測方式。
  十、清理或污染防治。
  十一、場址安全衛生管理。
  十二、整治完成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
  十三、經費預估。
  十四、整治期程。
  十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
  之資料。
  第一項第十二款整治完成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應包括具代
  表性之土壤、地下水樣品採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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