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
  人或團體辦理:
  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檢測及監測。
  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查證工作。
  三、本法第二十五條之檢查。
  四、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核准前之查證工作。
  五、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之相關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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