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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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水非因外來污染而其物質濃度達本基準所列監測項目之監測基準
值者,不適用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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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下水分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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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污染物之監測項目及監測基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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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 測 基 準 值│
│監 測 項 目├───┬───┤
│ │第一類│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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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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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As) │0.025 │0.250 │
├───────────────┼───┼───┤
│鎘(Cd) │0.0025│0.0250│
├───────────────┼───┼───┤
│鉻(Cr) │0.025 │0.250 │
├───────────────┼───┼───┤
│銅(Cu) │0.5 │5.0 │
├───────────────┼───┼───┤
│鉛(Pb) │0.025 │0.250 │
├───────────────┼───┼───┤
│鋅(Zn) │2.5 │25.0 │
├───────────────┼───┼───┤
│鐵(Fe) │0.15 │1.50 │
├───────────────┼───┼───┤
│錳(Mn) │0.025 │0.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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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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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硬度(以CaCO3計) │150 │750 │
├───────────────┼───┼───┤
│總溶解固體物 │250 │1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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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鹽 │125 │625 │
├───────────────┼───┼───┤
│氨氮 │0.05 │0.25 │
├───────────────┼───┼───┤
│硝酸鹽氮(以氮計)(Nitrate as│5 │25 │
│ 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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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鹽(以SO42-計) │125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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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機碳 │2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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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
,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基準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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