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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經甲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七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暨說明

一、消費者得要求在契約簽訂前,將契約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七日以上
    之契約審閱期。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業者與消費者
        簽約前,應提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
        容,否則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惟消費者仍得主張該等條款有
        效。
  (二)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宜準備簽收簿,供消費者索取契約範
        本時,請其簽收,以備需要時,證明消費者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二、本契約範本適用之對象:
    社區係指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一百戶以上之住宅。凡提供社
    區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服務業務之企業經營者,均屬之。
三、本契約範本僅供業者及消費者參考。
    本契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消費者在不牴觸法律強行規定下,
    仍得針對個別狀況,與業者磋商,予以增刪修改,業者不得以本契約
    內容為主管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
四、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如以廣告招攬業務,廣告內容雖未納入契
    約,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仍應對其廣告內容負責。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
    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故無論契約有無包括廣
    告揭示之內容,消費者均得要求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履行廣告
    中之承諾。惟消費者在簽約前,應先確認廣告內容與契約內容及實際
    情況是否符合,如業者有此承諾,消費者應要求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
    作業者給予書面承諾,妥為保管,以免權益受損。
五、消費者與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簽訂之契約內容,不以見諸於書
    面者為限。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
    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更規
    定,該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契約之內容,其以放映字
    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費者保護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並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
    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
    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故凡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
    作業者與消費者曾經溝通達成共識之內容,無論是否作成書面,均依
    法發生效力。
六、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業者應交付書面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
    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消費者有此正
    本為據,較易於清楚雙方權利義務之範圈,而減少紛爭。
七、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時,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
        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
        雙方得選擇利用下列訴訟外紛爭處理方式: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得向企
          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
          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
          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
          委員會申請調解。
        2.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調解。
        3.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及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向法院聲請
          調解。
        4.依仲裁法規定,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
  (二)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
        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訴訟外紛爭處理方式相關網址:
        1.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
          https://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l
        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及調解系統: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八、在本契約成立前及屆滿前,消費者得邀請各業者進行受託操作服務之
    評估,以供消費者為締約、續約或更換業者決定之參考。
九、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標準節錄如下表所示: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標準(節錄)
    ┌───────┬────────┬──────────┐
    │    ╲    規模│流量大於 250立方│流量小於 250立方公尺│
    │      ╲      │公尺/日        │/日                │
    │管制項目╲    │                │                    │
    ├───────┼────────┴──────────┤
    │氫離子濃度指數│             6.0~9.0                 │
    │,(pH)       │                                      │
    ├───────┼───────────────────┤
    │水溫,℃       │攝氏38度以下(適用於五月至九月)      │
    │              │攝氏35度以下(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  │
    ├───────┼────────┬──────────┤
    │生化需氧量    │       30       │       50           │
    │(BOD),mg/L │                │                    │
    ├───────┼────────┼──────────┤
    │化學需氧量    │      100       │      150           │
    │(COD),mg/L │                │                    │
    ├───────┼────────┼──────────┤
    │懸浮固體(SS)│       30       │       50           │
    │,mg/L        │                │                    │
    ├───────┼────────┼──────────┤
    │大腸桿菌群,   │    200,000     │    300,000         │
    │CFU/100mL    │                │                    │
    └───────┴────────┴──────────┘
    註1:若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污水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者,其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增加「氨氮(最大限值:10.0mg/
          L)」及「正磷酸鹽(最大限值:4.0 mg/L)」。
    註2:本表係引用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修正發布之「放流水標準」,
          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新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時,則應以最新
          公告內容為準。
    註3:其他未列項目請自行參閱「放流水標準」。

注意事項:請審慎研議後始簽訂。

社區污水處理設施受託操作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委託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環保主管機關管制編號: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所屬社區之污水處理設施委託乙方負責操作維護,經雙方協議訂立條
款(如下)互為遵守。

第一條  操作維護地點
        ____社區污水處理設施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受託操作維護範圍
        本契約所稱受託操作,係指甲方委託乙方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操作管理其污(廢)水(前)處理設施。
第三條  操作維護期間
        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計_
        _年__月__日。
第四條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服務費用共計新台幣___元,平均每月新台幣___元,計價
        清單詳如附件一,服務項目詳如附件二(甲方按月給付乙方服務
        費用)
        □含水肥污泥清理費用。
        □不含水肥污泥清理費用,水肥污泥清理費用於清理當月檢據請
          款)。
        乙方應檢附當月工作成果相關文件並開立發票或收據(發票或收
        據抬頭應註明甲方名稱)送交甲方,甲方於認可後於當月(或是
        下月)日前給付乙方,付款方式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
        □由甲方匯入乙方所指定之郵政劃撥帳號或銀行之帳戶(帳戶名
          稱:____,帳號:______)
        □由乙方派員前來收取。
        □其他方式______。
第五條  乙方工作內容
        污水處理設施之機械設備運轉操作,須依系統操作維護手冊進行
        。如甲方無法提供該手冊,或提供之手冊不完備時,乙方應協助
        甲方完成該手冊之內容,據以操作系統設備。該系統操作維護手
        冊亦應作為本契約之附件,以為操作維護之依據。
        經常性之維護檢修、調整監控、耗材更換及機械鏽蝕部分之保養
        ,須依系統操作維護手冊辦理,並按次將操作維護結果以書面記
        錄之。
        乙方應協助甲方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為下
        列檢測及申報:
        一、原污(廢)水水質檢測
            □每六個月檢測一次(社區服務戶數大於五百戶且污水產生
              量達一百公噸/日以上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
            □每年檢測一次(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二、放流水水質檢測
            □每三個月檢測一次(社區服務戶數大於五百戶且污水產生
              量達五千公噸/日以上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社區服
              務戶數大於五百戶且污水產生量達二千公噸/日以上應設
              置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每六個月檢測一次(社區服務戶數大於五百戶且污水產生
              量達一百公噸/日以上應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
              員者)
            □每年檢測一次(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三、協助甲方向當地環保局申報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情形,申報表
            如附件三,申報期限為
            □每年七月及一月底前各乙次(社區服務戶數大於五百戶且
              污水產生量達一百公噸/日以上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
              責人員者)
            □每年一月底前一次(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
              污水處理設施水肥、污泥之清除,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每年依附件一之約定,委請合格之水肥污泥清除業者,進
              行水肥及污泥清除。
            □不含水肥污泥清除,惟如甲方另找第三人操作水肥污泥清
              除時,乙方應在場督導第三人操作合於專業清理,若未採
              乙方之專業意見致污水處理設施之損害,乙方不負責。
            依維護頻率執行維持放流槽餘氯零點二~零點四 ppm濃度之
            消毒工作。若以液態加氯消毒(漂白水),則應提供百分之
            十二之次氯酸鈉消毒劑;若以固態消毒(次氯酸鈣、氯錠)
            ,則應提供固態藥劑(如氯錠),純度不應低於百分之七十
            五。
            污水處理設施異常狀況處理或故障排除;若需更換污水處理
            設施或其零配件,乙方須提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維修建議
            表如附件四,供甲方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之異常狀況或故障排除,如依法令規定須向當地主管機
            關通知、報備或提出書面報告時,乙方應協助處理。
第六條  操作維護時間及頻率
        除依法律相關規定外,操作維護時間及頻率為:
        乙方了解甲方之污水處理設施需每日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轉,乙方
        應協助甲方設定。但甲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從其約定,惟其約
        定不得違反系統操作維護手冊。
        在契約期間內乙方應依附件二定期進行經常性保養維護、季保養
        、半年保養及年度保養。本件所稱經常性保養係指
        □單週保養
        □雙週保養
        進行維護時須有甲方人員在場,每次作業須作成紀錄(附件二)
        ,並由甲方代表會簽。
第七條  甲方之義務
        甲方應會同乙方於簽約後__日內,就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現況勘
        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甲方需另行支付乙方費用之狀況,污水處理設備於正常使用、維
        護狀態下需更換之零配件,非包含在第四條之服務費用內者,應
        由乙方提出如附件四之建議表,並經甲方同意。
        甲方現場管理人員須每日記錄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刻度,以配合
        主管機關稽查、申報等作業,若因甲方違反,遭主管機關處罰時
        ,由甲方自行負擔。
        甲方於本契約期間內,非經乙方同意,或乙方經通知,仍未履約
        外,不得由非乙方之技術人員進行污水處理設施機具設備等相關
        設施維護。
        若甲方違反本條款,致設備有損害或發生意外事故者,其責任及
        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
        甲方應提供作業場所內所需之水、電及照明等。
        甲方之現場管理人員若發現污水處理設施有緊急故障或異常狀況
        時,應先至現場進行簡單之事故處理,並儘速通知乙方人員。
第八條  乙方之義務
        乙方應提供經常性之保養所需之機油、潤滑油、皮帶等耗材及機
        具,不得另外要求收費,並應負責清除其履約所生之廢棄物。
        乙方應會同甲方進行第七條第一項之現況勘驗,並於其後__日
        內,提出各項污水處理設施、設備之功能評估、操作建議及受託
        操作設備移交清冊,作為契約執行之依據。設施、設備功能若未
        能正常運作,應告知甲方進行檢修。
        乙方自接手操作甲方之污水處理設施之日起至契約屆滿日止,應
        協助甲方備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之文件,
        供甲方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定期申報表內容如附件三)。如因
        乙方未善盡契約義務,致甲方遭主管機關取締告發時,乙方應支
        付與罰鍰金額相同之違約金。
        乙方人員接獲甲方通知污水處理設施有緊急故障或異常狀況時,
        應於__小時內派員至現場處理(若屬天災則在__小時內到達
        現場處理),緊急修復之材料及乙方增加支出之人力交通等費用
        ,由雙方另議之。但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由乙方負擔
        。
        乙方在本契約屆滿前__日內,應提供符合當時現況的功能評估
        表、系統操作維修手冊及設備移交清冊。
        乙方應提供標準作業表單放置於現場,並指導甲方現場管理人員
        如何記錄。
        乙方在移交時,如本契約期間末日在主管機關規定申報月份之前
        一個月內時,應提供申報所需之水質檢測報告,但乙方不負責本
        契約之檢測工作者,不在此限。
        乙方執行契約工作過程中,如造成工作人員或第三人之損害,應
        由乙方全權負責,與甲方無涉。
        乙方在契約期間內,應確保甲方之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之排放值
        均符合法定之排放標準值。若放流水水質不符標準致甲方受主管
        機關處分時,乙方應支付與罰鍰金額相同之違約金,並協助甲方
        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並報請主管機關查驗。如改善期限已逾
        契約有效期間,乙方仍應無償協助甲方完成改善。
        乙方參與現場操作維護之人員,如甲方屬需設置甲級專責人員以
        上規模,乙方應具甲級專責人員資格;如甲方屬需設置乙級專責
        人員規模,乙方應具乙級專責人員資格;如甲方屬免設置專責人
        員資格,乙方應具乙級專責人員資格或下水道操作維護處理檢定
        合格資格。該操作人員合格證照影本(需註明與正本相符),應
        於契約訂定時檢附,執行契約期間若有異動,亦應檢送證照影本
        (需註明與正本相符)送甲方備查。
        乙方執行本契約各項作業時,應先向甲方報到,並於完成各項工
        作後,填寫相關紀錄,由雙方人員簽名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九條  續約
        乙方應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四十五日,通知甲方契約即將期滿,並
        獲得甲方書面同意續約,本契約始繼續有效,延長一年。
第十條  可歸責於乙方事由之契約終止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履行本契約所定之義務者,甲方得
        催告乙方履行及改善,乙方逾期未履行或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
        約。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於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送達
        乙方後生效。乙方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包含符合
        當時現況的功能評估表、系統操作維修手冊及設備移交清冊)、
        符合第八條第七項之水質檢測報告及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交
        付之物品,送交甲方。
        甲方如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一條  可歸責於甲方事由之契約終止
          甲方積欠乙方依第四條規定應給付之費用時,經乙方訂__日
          以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以書面催告甲方給付,甲方逾期
          仍未給付,而無正當理由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於終止生效前,乙方仍應忠實履行本契約義務。
          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除得按第五條規定已執行工作結
          算費用外,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包含符合當
          時現況的功能評估表、系統操作維修手冊及設備移交清冊)、
          符合第八條第七項之水質檢測報告及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應
          交付之物品,送交甲方。
第十二條  文書之送達
          雙方同意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一方
          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並同意改
          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一方未以書面或依約訂方式通
          知變更地址時,他方仍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他方之
          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
          已送達。
第十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
          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
          法院之適用。
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
          之。
第十五條  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由雙方簽署後即生效,各執一份為憑。

甲    方:                       (簽章)
地    址:
法定代理人(主任委員):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乙    方:                       (簽章)
地    址:
法定代理人:                     (簽章)
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