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回收再利用,擴大回收點設置,增加回收
網路,依「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及「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第四款,訂定本要點。
|
二、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管會)
依本要點補助及獎勵社區、學校、機關及團體設置回收點,執行廢一
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之相關費用。
|
三、本要點所稱社區及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社區:指具有管理組織之社區或集合住宅。
(二)團體:指有意願推動資源回收工作之組織、團體。
|
四、依本要點補助及獎勵項目,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補助設置及維護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設施。
(二)補助回收點設置初期之相關宣導經費。
(三)獎勵辦理資源回收工作成效卓著者。
|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費用者,其申請程序及補助方式如下:
(一)各由社區、學校、機關及團體自行研提計畫書或送環保局統籌後
向基管會申請,經基管會審核通過後,撥款執行。
(二)前項所稱計畫書內容包含: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計畫期程
4.設備內容及功能效益
5.實施方法與步驟(含執行地點)
6.預期成果(含動員人數)
7.經費明細及來源
(三)個案之補助經費以一至五萬元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
萬元整。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經費核撥後之一年內,提出計畫成果報告書,送
基管會備查。
|
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認定應設置回收點之社區、學
校、機關及團體,基管會應主動積極輔導、補助該回收點設置,或洽
請各地方環保機關協助推動。
|
七、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者,其申請程序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每年由基管會定期(於報章媒體)公告,請各社區、學校、機關
、團體以自薦方式擬具回收成果報告及獎勵申請書向基管會申請
,或由基管會函請各地方環保機關及民間團體,提送辦理資源回
收成效卓著之社區、學校、機關、團體名單及其回收成果報告及
獎辦申請書送基管會評選,經評定後,據以頒發相關獎勵。
(二)前項之評選,基審會得設置管查委員會辦理之。
|
八、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獎項、獎勵金額,由基
管會研訂,送本署核定後據以執行。
|
九、依本要點所編列經費原則上應佔「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管理基金」
每年預算總額百分之二以上。
|
十、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