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依「都市垃圾處理計畫」設置垃圾處理場(廠),委由民營技術顧
問機構承辦規劃、設計、監造工作者,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承辦前項工作之「民營技術顧問機構」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機構: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承辦有關廢棄物處理之規劃、設計、監造
等工程技術服務之公司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或專任主任技師應具備左列學經歷: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工科、環境科學、化學、生物、公共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並持
有土木工程、環境工程或衛生工程之技師證書,及開業或執業執照
(主管機關公告核發截止日前可免送審)。
2.三年以上(專科者為五年)之廢棄物處理規劃、設計或監造實際經
驗,並持有證明文件。
3.總工程經費(不含土地款及相關機具設備費)在新臺幣四千萬元以
下者,得由具有一年以上(專科者為三年)之廢棄物處理規劃、設
計、監造實際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承辦。
(三)人員:應僱有左列之一專任人員至少三名: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
學校工科、環境科學、化學、生物、公共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並具
有一年以上(專科者為三年)之廢棄物處理規劃、設計或監造實際
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2.持有環境工程或衛生工程之技師證書者。
三、委託民營技術顧問機構,應檢附該機構有關人員之學經歷證明,及營
業執照、技師證書、開業或執業執照(主管機關公告核發截止日前可
免送審)等證件影本及服務證明、職員名冊等,報經縣政府初核後轉
報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署,由該處邀集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環境
保護署及委託單位列席,會同審核,審核通過後,始得委託承承辦規
劃、設計、監造等工作。總工程經費在新臺幣四千萬元(不含土地款
及相關機具設備費)以下者,逕報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核定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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