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潤滑油責任業者溢繳回收清除處理費申請退費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潤滑油責
        任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潤滑油不在國內
        廢棄者。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責任業者
        ,其製造或輸入之潤滑油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且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者。

三、申請退費之責任業者,應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
    具相關文件,於九十二年四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申請
    一次為原則。

四、潤滑油不在國內廢棄之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費
    之退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量(進口量)申報表。
  (三)出口報單影本。
  (四)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證明資料正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潤滑油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製造或輸入業者,申請潤滑油回收清除
    處理費之退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量(進口量)申報表。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扣抵函影本。
  (四)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證明資料正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六、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責任業者退費申請,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審查通
    過後,以匯款方式核退為原則。

七、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