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第二批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自
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違反者將依法處分,鑑於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
近七萬家,而稽查人力有限,為能集中人力於前二週稽查六大類限制
使用對象,以達警惕效果,爰訂定本稽查管制計畫及稽查指引作為各
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執行稽查之依據。
二、列管稽查對象:
依據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九一00四九八六九號
公告規定,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包含下列六大行業:
(一)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
品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
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
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二)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
者。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三)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
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
。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
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
行業均屬之。
(五)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
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
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六)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
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
食用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以及於百貨公司業、購
物中心、量販店業或超級市場業內經營餐飲業務者。但公、民有
市場、夜市內之餐飲性攤商(舖、販)不在此限。
三、執行方式:
(一)自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至三月五日之稽查順序如下表所示:
┌─────────┬─────────────┐
│ 日期 │ 優先稽查業別 │
├─────────┼─────────────┤
│二月十六日(週日)│假日,原則上不特別要求於當│
│ │日加班備查。 │
├─────────┼─────────────┤
│二月十七日(週一)│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 │
├─────────┼─────────────┤
│二月十八日(週二)│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 │
├─────────┼─────────────┤
│二月十九日(週三)│量販店業 │
├─────────┼─────────────┤
│二月二十日(週四)│量販店業 │
├─────────┼─────────────┤
│二月二十一日(週五)│超級市場業 │
├─────────┼─────────────┤
│二月二十二日(週六)│假日,原則上不特別要求於當│
│ 二十三日(週日)│日加班備查。 │
├─────────┼─────────────┤
│二月二十四日(週一)│超級市場業 │
├─────────┼─────────────┤
│二月二十五日(週二)│連鎖便利商店業 │
├─────────┼─────────────┤
│二月二十六日(週三)│連鎖便利商店業 │
├─────────┼─────────────┤
│二月二十七日(週四)│連鎖速食店 │
├─────────┼─────────────┤
│二月二十八日(週五)│假日,原則上不特別要求於當│
│ │日加班備查。 │
├─────────┼─────────────┤
│三月一日(週六) │假日,原則上不特別要求於當│
│ 二日(週日) │日加班備查。 │
├─────────┼─────────────┤
│三月三日(週一) │連鎖速食店 │
├─────────┼─────────────┤
│三月四日(週二) │有店面餐飲業(大型、連鎖者│
│ │優先) │
├─────────┼─────────────┤
│三月五日(週三) │有店面餐飲業(大型、連鎖者│
│ │優先) │
├─────────┼─────────────┤
│三月六日(週四)以│B1至B6 │
│後 │ │
└─────────┴─────────────┘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原則上依前述順序進行稽查,可視實際
執行情形予以修正。
(三)若有民眾檢舉違反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
限制使用規定之案件,則依現行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公害
污染案件注意事項六之規定,即應於處理時限七日內為之,不受
前述「優先稽查業別」之限制。
(四)若遇認定有疑義之部分,於政策執行初期從寬處理,俟執行疑義
解釋確定後再依解釋結果進行複查。
四、稽查重點:
(一)限制使用對象是否提供厚度未達0‧0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
(二)限制使用對象是否免費提供厚度達0‧0六公釐(含)以上之購
物用塑膠袋。
(三)限制使用對象是否提供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
(四)相關執行認定及稽查作業方式,請依本署訂定之「購物用塑膠袋
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執行認定原則」及
「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現場稽查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五、稽查指引:
(一)對於第一次違反規定之限制使用對象,應依本署公告辦理,意即
第一次違規者先開立警告單,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並開
立處分書。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於開立前述警告單後,應於開立警告單
之次日起算第十五日後至第三十日(日曆天)之期間內進行複查
,若違反者則予以告發並開立處分書。
(三)稽查人員於執法時,如證據不足,一律不予告發。例如:對於開
立統一發票之商店,雖未於發票上分項明列購物用塑膠袋若干元
,不當然視為免費提供,亦即不以發票上是否分項明列購物用塑
膠袋若干元,作為限制使用對象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之唯一證
據,尚須掌握其他確切具體事證始足當之。
(四)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於執法時,對於違反規定之處罰,以廢
棄物清理法規定罰鍰之下限六萬元為原則,而無須限期改善,對
於再犯者採按次處罰之方式為之。
六、稽查成果提報:
(一)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至三月十二日止,每隔二個工作日提報前
二日稽查成果至本署廢管處(傳真:0二-二三七0五八八八,
電子信箱:
plwei@sun.epa.gov.tw) ,稽查成果彙整表格式如附件一,提
報時間詳如附件二。
(二)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後至六月三十日止之稽查成果提報,則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督導考核執行計畫」規定之格式,每月底填傳成果表送
本署環境督察總隊。
七、其他配合措施:
(一)稽查時,如遇限制使用對象不清楚政策執行方式,應現場予以告
知。
(二)稽查時,如發生(或可預見)威脅、恐嚇或暴力脅迫等情事,應
請當地警察單位協助處理。
[附件請參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16卷 3期 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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