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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第二批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自
    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違反者將依法處分,鑑於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
    近七萬家,而稽查人力有限,為能集中人力於前二週稽查六大類限制
    使用對象,以達警惕效果,爰訂定本稽查管制計畫及稽查指引作為各
    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執行稽查之依據。
二、列管稽查對象:
    依據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九一00四九八六九號
    公告規定,第二批限制使用對象包含下列六大行業:
  (一)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係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
        品分部門零售者;購物中心係指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
        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購物
        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二)量販店業:係指提供綜合商品批發或零售,結合倉儲與賣場一體
        者。凡在上開量販店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三)超級市場業:係指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零售,並附生鮮及組
        合料理食品者,包含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聯合社形態經營之業者
        。凡在上開超級市場業場所內從事販賣業務之業者均屬之。
  (四)連鎖便利商店業: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
        常用品及服務性商品以滿足顧客即刻所需,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
        行業均屬之。
  (五)連鎖速食店:係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者
        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
        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六)有店面之餐飲業:係指凡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
        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顧客點叫後可在現場
        食用之餐飲業,包括餐館業及飲料店業,以及於百貨公司業、購
        物中心、量販店業或超級市場業內經營餐飲業務者。但公、民有
        市場、夜市內之餐飲性攤商(舖、販)不在此限。
三、執行方式:
  (一)自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至三月五日之稽查順序如下表所示:
┌─────────┬─────────────┐
│       日期       │       優先稽查業別       │
├─────────┼─────────────┤
│二月十六日(週日)│假日,原則上不特別要求於當│
│                  │日加班備查。              │
├─────────┼─────────────┤
│二月十七日(週一)│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      │
├─────────┼─────────────┤
│二月十八日(週二)│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      │
├─────────┼─────────────┤
│二月十九日(週三)│量販店業                  │
├─────────┼─────────────┤
│二月二十日(週四)│量販店業                  │
├─────────┼─────────────┤
│二月二十一日(週五)│超級市場業                │
├─────────┼─────────────┤
│二月二十二日(週六)│假日,原則上不特別要求於當│
│    二十三日(週日)│日加班備查。              │
├─────────┼─────────────┤
│二月二十四日(週一)│超級市場業                │
├─────────┼─────────────┤
│二月二十五日(週二)│連鎖便利商店業            │
├─────────┼─────────────┤
│二月二十六日(週三)│連鎖便利商店業            │
├─────────┼─────────────┤
│二月二十七日(週四)│連鎖速食店                │
├─────────┼─────────────┤
│二月二十八日(週五)│假日,原則上不特別要求於當│
│                  │日加班備查。              │
├─────────┼─────────────┤
│三月一日(週六)  │假日,原則上不特別要求於當│
│    二日(週日)  │日加班備查。              │
├─────────┼─────────────┤
│三月三日(週一)  │連鎖速食店                │
├─────────┼─────────────┤
│三月四日(週二)  │有店面餐飲業(大型、連鎖者│
│                  │優先)                    │
├─────────┼─────────────┤
│三月五日(週三)  │有店面餐飲業(大型、連鎖者│
│                  │優先)                    │
├─────────┼─────────────┤
│三月六日(週四)以│B1至B6                │
│後                │                          │
└─────────┴─────────────┘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原則上依前述順序進行稽查,可視實際
        執行情形予以修正。
  (三)若有民眾檢舉違反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
        限制使用規定之案件,則依現行環境保護機關處理民眾陳情公害
        污染案件注意事項六之規定,即應於處理時限七日內為之,不受
        前述「優先稽查業別」之限制。
  (四)若遇認定有疑義之部分,於政策執行初期從寬處理,俟執行疑義
        解釋確定後再依解釋結果進行複查。
四、稽查重點:
  (一)限制使用對象是否提供厚度未達0‧0六公釐之購物用塑膠袋。
  (二)限制使用對象是否免費提供厚度達0‧0六公釐(含)以上之購
        物用塑膠袋。
  (三)限制使用對象是否提供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
  (四)相關執行認定及稽查作業方式,請依本署訂定之「購物用塑膠袋
        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執行認定原則」及
        「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現場稽查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五、稽查指引:
  (一)對於第一次違反規定之限制使用對象,應依本署公告辦理,意即
        第一次違規者先開立警告單,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並開
        立處分書。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於開立前述警告單後,應於開立警告單
        之次日起算第十五日後至第三十日(日曆天)之期間內進行複查
        ,若違反者則予以告發並開立處分書。
  (三)稽查人員於執法時,如證據不足,一律不予告發。例如:對於開
        立統一發票之商店,雖未於發票上分項明列購物用塑膠袋若干元
        ,不當然視為免費提供,亦即不以發票上是否分項明列購物用塑
        膠袋若干元,作為限制使用對象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之唯一證
        據,尚須掌握其他確切具體事證始足當之。
  (四)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於執法時,對於違反規定之處罰,以廢
        棄物清理法規定罰鍰之下限六萬元為原則,而無須限期改善,對
        於再犯者採按次處罰之方式為之。
六、稽查成果提報:
  (一)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至三月十二日止,每隔二個工作日提報前
        二日稽查成果至本署廢管處(傳真:0二-二三七0五八八八,
        電子信箱:
        plwei@sun.epa.gov.tw) ,稽查成果彙整表格式如附件一,提
        報時間詳如附件二。
  (二)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後至六月三十日止之稽查成果提報,則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
        免洗餐具督導考核執行計畫」規定之格式,每月底填傳成果表送
        本署環境督察總隊。
七、其他配合措施:
  (一)稽查時,如遇限制使用對象不清楚政策執行方式,應現場予以告
        知。
  (二)稽查時,如發生(或可預見)威脅、恐嚇或暴力脅迫等情事,應
        請當地警察單位協助處理。
 [附件請參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16卷 3期 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