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指定事業機構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從事左列行業之事業機構:
  (一)金屬冶煉工業:以礦石、礦砂、礦渣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如
        煉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工業。
  (二)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煉製各種油氣類、潤滑油、脂、劑等工
        業。
  (三)石油化學工業:以石油為原料製造石化基本原料,或以石化基本
        原料製造中游產品之工業。
  (四)染顏料及其中間體製造工業:包括染料、顏料及其中間體之合成
        工業。
  (五)鈦白粉製造工業:以鈦礦為原料之鈦白粉製造工業。
  (六)石綿及其製品工業。
  (七)煉焦工業:以煤為原料煉焦炭之工業。
  (八)金屬表面處理工業:包括噴砂、酸洗、鹼洗、電解脫脂、噴塗漆
        及銅面蝕刻等金屬表面處理、陽極處理、金屬與非金屬電鍍工業
        、半導體工業及以有機溶劑為洗滌作業之電子、印刷電路板工業
        。
  (九)紡織染整工業:包括洗染工廠,但無染整作業之紡織成品加工廠
        不在此限。
  (十)皮革工業:以生、熟皮及鹽漬皮為原料,經鞣革作業之皮革加工
        業。
  (十一)廢料回收工業:以廢料或下腳品為原料之製造業,如廢油、廢
          溶劑加工處理業、廢金屬氧化物之加工煉製業,廢酸、廢鹼之
          處理業。
  (十二)鎳、鎘、鉛及水銀電池工業:使用鎳、鎘、鉛及水銀電池原料
          之工業。
  (十三)酸鹼工業:從事製造各種酸及鹼之工業。
  (十四)農藥、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十五)硬脂酸鹽安定劑製造業。
  (十六)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指經由聚合皮應製造樹脂、塑膠
          、橡膠產品之工業。
  (十七)屠宰業:凡從事家畜或家禽之宰殺及包裝之行業。
  (十八)舊船解體工程業:凡從事廢船解體工程之行業均屬之。

二、五0床以上之醫院及所有公立醫院。

三、具有含多氯聯笨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

四、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凡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所屬之污水處理廠均
    屬之。

五、蔬果、魚、肉批發市場:凡從事蔬菜、水果、水產、家禽、家畜等之
    批發市場。

六、養豬規模一000頭以上之養豬場。

七、凡事業廢棄物產量每日四公噸以上或每年一二00公噸以上之事業機
    構。

八、本署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八五)環署廢字第四0九三五號公告,
    自公告日起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