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用微波爐』環保標章規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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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波爐係指適用於2450MHz 頻帶之電磁波施行食品加熱,其額定微波
    的輸出在1.5KW 以下之微波爐及內部附裝有電熱裝置或電熱裝置與蒸
    汽發生裝置之微波爐。

二、家用微波爐之能源效率(E.F.)值應高於55%(含)以上。

三、家用微波爐之加熱不均勻試驗之要求,以使用 500ml之四個燒杯之試
    驗,且最高與最低之溫差小於2℃(含)以內。

四、家用微波爐之洩漏電波電力密度小於0.4mW/cm2(含)以下。

五、家用微波爐之輻射波電場強度(μ v/m),微波功率 500W 以下微波
                                      ┌──
    爐為100μv/m以下,但500W以上,須在  20p(μ v/m)以下,p為額
    定微波功率。

六、產品所使用的塗料不得含有汞、汞化物或混有鉛、鎘、鉻及其重金屬
    氧化物的顏料,產品亦不得殘留有機溶劑。

七、品所採用的材質中,塑膠類重量達100公克(含)以上或面積達100平
    方公分(含)以上者應標示可識別標記。

八、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節省能源」。

九、標章使用者的名稱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
    非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附註:本項產品出貨時包裝之瓦楞紙箱應採用回收紙混合比佔80%(含)
      以上所製成之瓦楞紙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