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物可分解潤滑油」環保標章規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產品包括潤滑油、潤滑脂、成型油、引擎機油、變速箱油、液壓油、
    鍊條油及模具油。

二、產品基本組成物質之生物分解度,其檢測數值需達80%以上(重量超
    過產品重量 5%的成份為基本組成物質)。

三、產品不得含有機鹵素化合物、亞硝酸鹽化合物。

四、產品添加劑之生物分解度檢測數值需達80%以上或達下列測試限值:
  (一)產品添加劑對水生微生物之急性毒性測試( EC50/LC50)值應大
        於1 mg/L、長期毒性測試值應大於 0.01mg/L ;且不具有生物累
        積性。
  (二)產品添加劑對高等植物的毒性效應(EC50)大於100 mg/kg。
  (三)產品添加劑之三小時細菌抑制測試,50%抑制濃度(IC50)應大
        於100 mg/L。

五、產品包裝材質不得含有 PVC或其他含氯塑膠,並應在使用之塑膠上標
    示所使用塑膠之種類。

六、標章使用者的名稱及地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若
    非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地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七、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高生物分解度」,且應於使用說明書內與容器
    外表的說明文字上註明「不可讓殘餘物質進入廢水或是地下。請交由
    合格之回收商回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