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熱式衣物烘乾機環保標章規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2月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格標準適用於符合電熱式衣物烘乾機中國國家標準(CNS4673, C
    4141)之產品。

二、產品能源效率比值(EF)應達1.65(含)以上。

三、產品所使用的塗料不得含有汞、汞化物或混有含鉛、鎘、鉻(+6)以
    及以上三種重金屬氧化物的顏料,產品亦不得殘留有機溶劑。

四、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釋議定書之管制物質,產品亦不得含有環
    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五、產品所採用的材質中不得使用含氯塑膠,若為塑膠類,則重達 100公
    克(含)以上或面積達100 平方公分(含)以上者應標示可識別標記
    。

六、若產品只有尺寸大小、包裝量之差異時,視為同一產品。

七、標章使用者的名稱以及住址須清楚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章使用者
    若非製造者,製造者的名稱及住址須一併記載於產品或包裝上。

八、產品或包裝上須標示「低污染及省能源」。
    備註:本項產品須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EMC 檢驗通過,始可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