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資訊物品類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

所有條文

1.0 稽核認證目的及法令依據
1.1 稽核認證目的
    根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廢資訊物品之回收清除處
    理應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辦理回收量/處理量之稽核認證並開具證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基管會
    ) 始依相關規定給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1.2 稽核認證法令依據
    根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87 年 1
    0 月 22 日 (87) 環署廢字第 0071743  號公告修訂) ,稽核認證公
    正團體依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核定
    公告之稽核認證作業手冊 (以下簡稱本手冊) 至規定回收清除處理作
    業場所確實執行廢資訊物品之稽核認證作業。
    本手冊之內容遵守以下法令之相關規定:
    1 廢棄物清理法
    2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3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4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要點
    資源回收機構及處理機構另應遵守之相關法令為:
    1 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3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4 環保署其他相關規範
    相關法令以環保署之最新公告為準。

2.0 適用範圍
2.1 廢資訊類物品項目
    依據環保署 90 年 5  月 7  日公告「修正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
    棄物之種類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業者範圍」 ((90)  環署廢字第 002
    8112  號函) ,應回收之廢資訊物品指經使用後廢棄之筆記型電腦、
    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監視器、印表機。
    應回收廢資訊物品尚未列於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者,仍應回收
    清除、處理。
2.2 稽核認證對象
    本稽核認證作業之稽核對象為已向基管會完成登記或核准之資源回收
    /處理機構。

3.0 專有名詞定義
    1 稽核認證公正團體 (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 :依據「政府採
      購法」評選產生,並接受環保署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之團體。
    2 管制中心:稽核認證團體為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所成立之協調管理行
      政作業單位。
    3  (現場) 稽核員:稽核認證團體指派執行現場稽核認證作業之工作
      人員。
    4 會計稽核員:稽核認證團體指派執行會計稽核作業之工作人員。
    5 廢物品:在本手冊指廢資訊物品。
    6 資源回收機構 (回收商) :經環保署核准執行廢資訊物品回收清除
      作業之機構。
    7 處理機構 (處理廠) :經環保署核准執行廢資訊物品處理作業之機
      構。處理機構如有經環保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勒令停工、停業或取
      消相關證照資格等情事,自生效日起期間之處理數量不予計入認證
      補貼數量;或有環保法規之重大違規事項,稽核認證團體均得報請
      環保署同意後停止進行其認證作業。
    8 稽核場所: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現場稽核認證作業之場所,即為處理
      廠進行廢資訊物品處理相關作業之場所。
    9 補貼費用:基管會為提昇廢資訊物品回收清除或處理工作之誘因而
      支付之費用。
   10 進廠量:回收商運交處理廠之廢資訊物品數量。
   11 處理量:處理廠完成拆解處理之廢資訊物品數量。
   12 認證量 (認證回收/處理量) :經稽核認證符合規範之廢資訊物品
      數量。
   13 允收標準:處理廠收受回收商運交之廢資訊物品除應符合本手冊作
      業相關規定,並應外觀完整、且包含以下之主軸元件。
     (1)廢主機:須包含機殼、主機板、電源器。硬式磁碟機含或不含皆
        可。
     (2)廢監視器:須包含映像管及機殼。
     (3)廢筆記型電腦:須包含液晶顯示器、機體。
     (4)廢印表機:須包含機體、控制介面卡 (含印表機連接頭) ,且:
        ■噴墨式印表機另以印字頭為參考元件。
        ■雷射式印表機另須含感光鼓。
        ■點針式 (或稱點矩陣式) 印表機另以點針頭為參考元件。
   14 庫存區/已認證區
     (1)廢物品庫存區 (已認證回收區) ︰處理廠內存放經過稽核認證符
        合允收標準之廢資訊物品之貯存區域。
     (2)主軸元件庫存區(已認證處理區):處理廠內存放經過稽核認證之
        主軸元件貯存區域。
     (3)衍生物庫存區:處理廠內存放拆解處理後各項衍生物 (包括產品
        及廢棄物) 之貯存區域。
   15 待認證區
     (1)處理廠內廢資訊物品尚未完成進廠稽核認證程序之暫時貯存區域
        。
     (2)處理廠內拆解後主軸元件尚未完成稽核認證程序之暫時貯存區域
        。
   16 待處理區:自廢物品庫存區領出、尚未送上處理設備之區域。
   17 非認證區:處理廠內存放非屬稽核認證項目 (例如不符合允收標準
      之廢物品) 之區域。

4.0 回收及處理機構作業規範
    本章規範各回收商、處理廠之作業,詳細稽核認證程序及規定另見本
    手冊第 5.0  章。稽核認證各相關組織之關係,詳見圖 4-1。
4.1 回收機構作業規範
4.1.1 進場
      1 處理廠考量本身作業及配合稽核認證之作業需求,自行與回收商
        議定進貨時間。
      2 回收商於運送廢資訊物品進處理廠時,應填具「回收清除處理稽
        核管制聯單」 (附表 1,以下簡稱「管制聯單」) 並與處理廠簽
        認。
      3 應配合處理廠及稽核認證團體稽核員依允收標準對所回收之廢資
        訊物品之查驗及稽核作業。
4.1.2 其他注意事項
      1 經稽核不符合允收標準者,處理廠可要求回收商予以運回。
      2 出貨單位如非屬回收商,亦應配合4.1及4.2.1節之作業。
4.2 處理機構作業規範
4.2.1 進貨點收
      1 處理廠考量本身作業及配合稽核認證之作業需求,自行與回收商
        議定進貨時間。
      2 處理廠應核對管制聯單所記載回收商 (或出貨單位、個人) 之資
        料:如名稱、出貨地點、連絡人、車號等。
      3 過磅:按廢主機、廢監視器、廢筆記型電腦、廢印表機分別過磅
        。處理廠如在廢物品進料處理前進行分類計量、過磅,得免於進
        廠時過磅。
      4 處理廠對廢資訊物品必要之主軸元件依允收標準進行點數驗收。
      5 不符合允收標準者應過磅、於管制聯單中註明其數量及總重量。
        處理廠可要求回收商予以運回,或於廠內專區 (非認證區) 存放
        ,但不得與所有認證相關區域混雜。
      6 每日進廠管制聯單應彙整成進廠紀錄表 (附表 2) ,於次工作日
        中午前交付現場稽核員。
 4.2.2  貯存方式
        處理廠內所有廢資訊物品貯存區域,包括待認證區、已認證區 (
        庫存區) 等,均應符合以下規範。
        1 貯存狀態之安全
          廢資訊物品須整齊堆置於棧板,每塊棧板上堆置數量以 50 台
          廢主機或廢印表機為原則 (但仍需視實際狀況而定,以安全為
          第一考量) ,同時以打包帶或塑膠膜將棧板上之物品打包固定
          ;而廢監視器與筆記型電腦則分別裝入太空包或紙箱。
          廢資訊物品堆放時,主軸元件須朝外以供辨識。如有崩落之虞
          時,應以塑膠膜或打包帶予以打包、或以繩索繫固定。
          貯存區域須力求貯存狀態的完整性,以備稽核人員查點及不定
          期盤點。
        2 分類分區貯存
          處理廠接收廢資訊物品進廠,即應以分類分區方式貯存,並依
          一定數量整齊堆置於棧板、或者裝箱、裝袋,且標示進廠日期
          、數量、品名、規格等資料。
          廢資訊物品應分成七區:
         (1)廢主機A:即機殼、主機板、電源器、硬碟。
         (2)廢主機B:即機殼、主機板、電源器。
         (3)廢監視器。
         (4)廢筆記型電腦。
         (5)點針式 (或稱點矩陣式) 廢印表機
         (6)噴墨式廢印表機
         (7)雷射式廢印表機
4.2.3 庫存管理
      1 分類入庫作業
        經認證合格之廢資訊物品、主軸元件以及處理後之衍生物應妥善
        存放於庫存區,並填寫入庫單及庫存區進出存表,以供稽核人員
        現場稽核時查閱。 (見附表 3「廢資訊物品庫存區進出存表」、
        附表 4「主軸元件庫存區進出存表」、附表 5「衍生物庫存區進
        出存表」)
        另參照本手冊相關規定 (如 5.1.3  節、5.1.4 節) 進行分類分
        區庫存作業。
       (1)進廠廢資訊物品經稽核人員認證清點後,應即送入已認證回收
          區 (廢物品庫存區) 。
       (2)拆解後主軸元件經稽核人員查驗並見證標識後,應即送入已認
          證處理區 (主軸元件庫存區) 。
       (3)處理作業產生之產品/廢棄物等衍生物,應按不同規格以包裝
          或足以量測重量或體積之容器 (如太空包、鐵籠等) 盛裝,每
          日或定期送入衍生物庫存區,並事先詳實過磅及紀錄標示。處
          理廠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時,於執行每月庫存查點作業時,則應
          逐車裝載過磅,以確認其庫存量,否則其庫存量均將以零計列
          。
      2 領料作業
       (1)處理廠自廢物品庫存區領料處理時須填寫領料單 (應記錄項目
          、數量及重量) 及廢資訊物品庫存區進出存表 (附表 3) 。
       (2)查驗後主軸元件自庫存區出貨時須填寫出貨單 (或廢棄物遞送
          聯單)  (應記錄項目、數量及重量) 、減容/破壞時須填寫「
          主軸元件處理稽核紀錄單」 (附表 6) ,以及主軸元件庫存區
          進出存表 (附表 4) 。
       (3)衍生物出貨時須填寫出貨單 (或廢棄物遞送聯單)  (應記錄項
          目、數量及重量) 及衍生物庫存區進出存表 (附表 5) 。
      3 庫存查點
        處理廠應每月進行庫存查點,並將結果作成紀錄 (附表 7「庫存
        查點紀錄表」) 於次月五日前送達稽核認證團體複查。
4.2.4 進料前計量作業
      各處理廠自廢物品庫存區領料至處理區,應於進料處理前設置經稽
      核認證團體認可之計量系統以進行過磅,分別記錄進料處理之各類
      廢物品之台數及重量,檢附相關磅稱計量報表或紀錄後將每日進料
      處理重量及數量填寫於處理廠操作日報表 (附表 8) 。
      處理廠如未能於進料前進行過磅,則於廢物品回收進廠時,須進行
      分類過磅。 (見 4.2.1  節)
4.2.5 廢資訊物品處理
      廢資訊物品之處理應優先考量境內處置,處理廠不得直接將廢資訊
      物品運往國外處理。
      廢資訊物品之處理方式以資源回收再生為主,不得直接使用掩埋或
      焚化方式來處理廢資訊物品。廢資訊物品應遵守事項包括:
      1 含有下列成分之零組件必須在廠內先行去除再妥善處置。
       (1)陰極射線管 (CRT)  中之螢光粉。
       (2)各種電池:須以非破壞方式去除。
       (3)所有直徑超過一公分與高度超過兩公分 (或相當體積者) 之電
          容器須以非破壞方式去除。
       (4)含水銀零組件須以非破壞方式去除,且須在通風處,工作桌須
          為鐵製鋪面,桌邊上揚,另工作區附近須存放水銀吸收劑 (如
          iodine carbon 或其他) 。
       (5)各種電線電纜。
      2 CRT 必須儘早洩真空,惟有洩真空之映像管才可以室內貯放。
      3 含鉛之錐管玻璃須妥善處置。
      4 筆記型電腦中之液晶顯示器 (LCD)  必須先以非破壞方式 (工作
        人員須戴橡膠手套) 分離,並將其中之玻璃基板 (其包覆之液晶
        不得洩漏) 及燈管拆除,再另行妥善處置。
      5 印表機中之碳粉匣、墨水匣及色帶必須先以非破壞方式去除,再
        另行妥善處置。
      6 含鹵素抑燃劑之塑膠必須妥善處置。
      7 其他經公告之有害物質及元件須先行去除,另行妥善處置。
      8 各類物質之處置與資源再生須符合現行環保法令之規定。
4.2.6 衍生物出廠
      1 處理廠對拆解、處理回收物品所產生的衍生物 (包括產品及廢棄
        物) ,須依環保法規相關規定分類分區妥善存放,並依環保法規
        相關規定進行後續清除處理,且須出具相關證明。
      2 處理廠於產品預定出貨或廢棄物清運出廠前應通知現場稽核員。
        通知項目包括:品名、預定出貨時間、車次、估計重量、清運單
        位及後續收受單位等。
      3 廢棄物清運出廠時須應詳實填妥「廢棄物委託清運管制聯單」 (
        附表 9) ,或環保法規規定之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產品出貨應
        檢附相關出貨單 (詳載出貨對象、項目、數量) 及磅單。
      4 每日衍生物或主軸元件出廠應彙整成「出廠紀錄表」 (附表 10)
        ,檢附相關憑證於次工作日中午前送交現場稽核員。
      5 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各項回收廢物品、物料、再生料、廢棄物等
        之進出紀錄、憑證 (至少包括日期、時間、物品種類、數量、來
        源、去向等) 彙整送交稽核認證團體,以備不定期查核、追蹤。
      6 處理廠應詳實填寫產品/廢棄物庫存區進出存表及物料進出廠紀
        錄表,以供查閱。同時應將產品出貨單、磅稱紀錄及廢棄物清運
        管制聯單交付稽核員。
      7 處理廠對產品、再生原料之銷售去向、數量等資料需詳實記錄,
        並須檢附出貨磅單、出貨單及發票或收據證明。
4.2.7 提報質量平衡報告
      處理廠應按前月操作日報表所載進料處理重量及處理後各項產出物
      之重量,核算廢資訊物品之質量平衡報告,於每月五日前送達稽核
      認證團體管制中心進行複核,稽核認證團體將依進廠紀錄表、出貨
      單、磅單及相關佐證資料以及會計稽核結果進行複核。
      處理廠處理後各項衍生物之之委外清理或交付廠商名單,提報稽核
      認證團體登錄,如有異動應於當月事先陳報「廢資訊物品處理後衍
      生物清理及交付廠商名單」 (附表 11),否則相關憑證不予採認;
      處理廠並應自行負責其委外清除處理或交付對象以及清理行為符合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
4.2.8 安全衛生
      處理廠對整體運作應負責維護其勞工安全衛生,包括一般安全衛生
      、高壓氣體、健康管理、機械安全等範圍,遵守勞工安全衛生主管
      機關之法令規範。
4.2.9 攝錄監視系統、計量系統之設置
      1 攝錄監視系統
        處理廠應依環保署相關規定並配合稽核認證團體之認證作業要求
        ,於適當地點設置攝錄監視系統,以監測以下區域:
        【主要區域】 (須錄下彩色影像)
       (1)處理設備投入口及處理線 (包含待處理區)
       (2)廠區進出口處
       (3)廢物品、主軸元件、衍生物庫存區
       (4)主軸元件破壞區域
        【輔助區域】
       (1)地磅及磅稱
       (2)可能產生重大污染區域
       (3)衍生物之產出口
       (4)稽核認證團體指定之範圍
          設置之攝錄監視系統,應能連續錄下監測區域之清晰影像,且
          於攝影範圍設置足夠之光源,足以於採光不足時攝影。且現場
          監視畫面在任何時間均不超過四個分割、每一監視畫面所錄下
          影帶不得有時間間隔。其紀錄須至少保存 3個月,以供基管會
          /稽核認證團體/監督委員會隨時調閱。
          攝錄監視系統設置之地點、拍攝角度與範圍、影像清晰程度,
          應經稽核認證團體認可,如有異動應報請稽核認證團體同意後
          實施。如處理廠作業動線、廠區配置調整,以上監視範圍亦須
          配合調整。
          CCTV故障或功能失常時,應即向稽核認證團體報備並提出修復
          時程,但主要區域之CCTV須於24小時內修復;若遇不可抗力之
          因素,得檢具證明文件報請稽核認證團體核定修復期限。
          惟主要區域之CCTV故障或功能失常期間須調整設於輔助區域之
          CCTV之拍攝範圍以將主要區域一併攝入,惟此臨時措施以24小
          時 (或稽核認證團體核定修復期限) 為限。
      2 計量系統
        處理廠自有地磅或磅秤或使用外部地磅 (僅限於衍生物出廠作業採
        用) 等計量設備,應經度量衡檢測合格,並於有效期限前重新申請
        檢測,並將合格證書影本送交稽核認證團體備查。
      3 設置期限與維護
        相關計量、監視系統及錄影帶由處理廠自費設置提供並負責操作與
        維護。既存之認證補貼處理機構於本手冊公告生效日起30日 (日曆
        天) 內未完成以上攝錄監視系統之設置者,將停止稽核認證;新設
        之認證補貼機構未完成設置前不予進行稽核認證。計量設備超過檢
        測合格有效期限或監視系統功能失常超過許可期限時,應即停止稽
        核認證作業,期間之處理量不予計入認證量。
4.2.10  操作紀錄及憑證、報表
        1 操作紀錄
          廢物品、主軸元件經稽核員認證清點後,以及衍生物產出之後
          ,應參照本手冊之相關規定進行分類分區庫存作業, (表單之
          填寫參見 4.2.3  節) 。處理廠應每日填寫各庫存區進出存情
          形、操作時數、電表讀數等,於次工作日中午以前作成操作日
          報表提供稽核員查閱。 (附表 8「處理廠操作日報表」)
        2 憑證、報表
          處理廠於稽核認證作業完成後,應次工作日中午前將廢物品進
          出廠紀錄表及管制聯單、出貨單等憑證送交稽核認證團體現場
          稽核人員,以供審查核發處理量認證證明。
          相關報表如未於本手冊中訂定格式,處理廠可以採用自有報表
          ,但其涵括項目內容應經稽認證公正團體同意後使用。
          處理廠所有紀錄、憑證、報表自行留存,保存期限五年,以供
          相關單位查核。
4.3 稽核認證團體作業規範
    稽核認證團體於每月十日前彙整前一月份各處理廠認證所得之廢物品
    回收/處理量,核算認證量並核發證明單。
    若稽核認證公正團體對於相關資料存有疑問時,將要求處理廠澄清及
    進行查證作業,並延緩核發稽核認證證明之時間。
    有關稽核認證團體對稽核認證作業之執行,詳見第 5.0  章說明。

5.0 稽核認證作業程序
    參見圖5-1。
5.1 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
5.1.1 稽核認證場所
      稽核認證作業執行場所為接受回收廢資訊物品之處理廠。處理機構
      如有經環保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勒令停工、停業或取消相關證照資
      格等情事,自生效日起期間之處理數量不予計入認證補貼數量,或
      有環保法規之重大違規事項,稽核認證團體均得報請環保署同意後
      停止進行其認證作業。
5.1.2 稽核認證頻率與時間
      1 稽核認證團體稽核員於處理廠之作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之上午
        八時至下午十七時。
      2 資源回收機構原則上應於上述之稽核作業時間內將回收之廢物品
        清運到廠,由稽核員進行廢物品之進貨查驗稽核作業。
      3 處理廠因特殊原因欲暫停或欲於上述稽核認證作業時間以外進貨
        ,須事先報請稽核認證團體同意,將廢物品按車次 (即管制聯單
        之批次) 、項目類別暫放於待認證區,依一定數量整齊堆置或裝
        箱、裝袋並清楚標示進廠日期、品名、規格及數量等資料,以利
        稽核人員執行查點作業確認合格數量後始得入庫及進行後續處理
        作業。
      4 各處理廠之處理量稽核認證 (主軸元件查驗) 作業,須於每日上
        午查驗前一日拆解處理產生之主軸元件。
      5 處理廠各項物品出廠應事先通報稽核員,如於稽核作業時間內稽
        核員得監督出廠,並做必要之查核;如於稽核作業時間之外出廠
        ,處理廠亦應配合事後之現場或文件查核作業。
      6 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或其他政府命令放假日 (如颱風天) ,將停
        止稽核認證作業。
5.1.3 進貨查驗程序
      1 進貨點收
       (1)資源回收商先行填立『廢資訊物品回收清除處理稽核管制聯單
          』,於廢物品進廠時交處理廠簽認。
       (2)處理廠核對資源回收機構及廢物品資料無誤後進行過磅。處理
          廠如在廢物品進料處理前進行分類計量、過磅,得免於進廠時
          過磅。
       (3)處理廠應將過磅後之廢物品存放於待認證區,由稽核員依允收
          標準對外觀及必要之主軸元件進行以下查驗作業。
      2 查驗
       (1)稽核員就處理廠置於待認證區之廢物品進行複查清點作業。稽
          核人員進行清點數量時採全額清點,並依允收標準採行全額查
          驗。
       (2)合格數量以稽核員清點、查驗結果為準。
       (3)以上過磅及清點、查驗結果登錄於「回收清除處理稽核管制聯
          單」由稽核員簽認合格數量,處理廠每日並彙整成「進廠紀錄
          表」。
5.1.4 入庫
      1 處理廠應配合稽核員將經查驗後核可進廠之已認證廢物品之噴漆
        註記作業。且依處理廠作業規範分類分區入庫、整齊存放。
      2 稽核員將另行標識廢物品之數量、進場日期等,處理廠應負責維
        持該標籤、圍線或其他標識狀態之完整,且應配合稽核認證員不
        定期抽核。
      3 稽核員抽核發現庫存數量有短缺而處理廠未能提出合理說明時,
        處理廠除應負責補足廢物品,稽核認證團體並以該數量調整認證
        量以為懲罰。
      4 已入庫廢物品若未能於二個月內進行處理,則於上線處理前依照
        允收標準予以重新查驗。
      5 處理廠對不符合允收標準之廢物品原則上應交還回收商退運;如
        運送進廠則須分區存放、與已認證者作明顯區隔,其數量不得填
        入稽核認證相關表單,且不計入回收量/處理量。
5.1.5 主軸元件查驗
      1 拆解後各項主軸元件應依類別以一定數量堆置或裝箱、裝袋於待
        認證區、並標示日期及數量,由稽核員隨時複查清點拆解後之主
        軸元件數量;須於每日上午查驗前一日拆解處理產生之主軸元件
        。處理廠如拒絕配合稽核員每日主軸元件查驗作業,期間之處理
        量不予計入認證量。
        各項廢物品拆解後應查驗之主軸元件為:
       (1)廢監視器:偏向軛及金屬隔屏。
       (2)廢主機:主機板、廢機殼、廢電源器、廢硬式磁碟機。
       (3)筆記型電腦:液晶顯示器之玻璃基板。
       (4)印表機:介面卡。
      2 查驗後主軸元件之處置
        上述拆解後產生之主軸元件經稽核員完成每日查驗作業後,由稽
        核人員見證標識或破壞,並填寫「主軸元件處理稽核紀錄單」 (
        附表 6) 以確認廢物品確實完全處理。
        各項主軸元件查驗後之處置方式為:
       (1)偏向軛及金屬隔屏:每日拆解處理廢監視器後產出之數量,於
          查點後當日在稽核人員見證下以機械方式破壞。
       (2)主機板:每日拆解處理廢主機後產出之數量,於查點後定期由
          稽核人員現場見證過磅及破壞或粗破碎;惟處理廠仍須於每月
          月底前完成粉碎處理完畢。
       (3)廢機殼:每日拆解處理廢主機後產出之數量,查點後當日在稽
          核人員見證下以機械方式減容。
       (4)廢電源器:須進一步拆解出電源外殼及風扇兩項,累積至多七
          日拆解處理廢主機後產出之數量,查點後在稽核人員見證下以
          機械方式減容。
       (5)硬碟外殼:每日拆解處理廢硬碟後產出之數量,查點後當日在
          稽核人員見證下以機械方式減容。
          (註:廢主機拆解後之主軸元件以主機板及廢電源器認定,惟
          處理廠仍應配合執行上述廢機殼、廢硬式磁碟機之主軸元件數
          量及減容措施。)
       (6)液晶顯示器之玻璃基板:目前暫存不處理 (惟其包覆之液晶不
          得洩漏) ,其他處理作業規定應依環保署公告後之處理規範規
          定執行。
       (7)介面卡:每日拆解處理廢印表機後產出之數量,查點後當日由
          稽核人員現場批次見證過磅及粉碎處理。
5.1.6  進/出廠文件審核
       處理廠於稽核認證作業完成後,應於次工作日中午前廢物品進/
       出廠紀錄表、操作日報表及相關憑證送交稽核認證團體現場稽核
       員,以供審查核發認證證明。
5.2 處理廠作業稽核
5.2.1 衍生物流向追蹤及管理
      1 稽核認證團體對處理廠之衍生物產生量、流向等,得不定期查核
        、追蹤銷售去向、數量,處理廠及其銷售對象應全力配合。
      2 稽核認證團體除定期審查處理廠出具之衍生廢棄物清理證明文件
        外,並得視需要對後續清除處理情形執行稽查。
      3 處理廠各項物料應存放於廠區內,未向稽核認證團體報備核准不
        得運送出廠。
      4 處理廠於稽核認證作業完成後,應次日中午前將衍生物出廠紀錄
        表及相關憑證送交稽核認證團體現場稽核人員,以供審查核發認
        證證明。
5.2.2 CCTV  抽查
      1 處理廠每週將 CCTV 監視錄影帶交由稽核人員攜回。
      2 稽核認證團體就每廠每週之三個工作日之全日監視錄影帶,依環
        保署指定日期進行查看。
      3 抽看結果應予以記錄,並定期提報環保署,包括:
       (1)監看時段內抽檢之處理量、換算之處理量 (小時、每日處理量
          ) 、當日報表記載數量與差異比例等。
       (2)廠區進出口、投入口、各貯存區 (包括廢物品及衍生物) 之作
          業情形。
       (3)重大污染區之作業情形。
      4 抽看結果如發現有異常或疑義,如抽檢時段之處理量、庫存量與
        報表不符、重大污染情形、車輛人員進出異常、CCTV  拍攝角度
        /範圍偏離、畫面無法判讀等,稽核認證團體應立即向環保署報
        告並要求處理廠提出說明,並得延緩稽核認證量之核定。處理廠
        若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抽看當日之處理量不予認列。
5.3 會計稽核作業
5.3.1 稽核認證場所
      會計稽核認證作業執行場所為接受回收廢資訊物品之處理廠及其辦
      公場所。
5.3.2 稽核認證頻率與時間
      包括定期盤點與相關憑證稽核,稽核項目為廢物品處理產出物品(
      包括廢棄物、再生產品、有價物品等)。除另有規定外,實施頻率
      與時間為每二個月實施一次。
5.3.3 稽核認證程序
      1 憑證稽核
       (1)蒐集處理廠基本資料,瞭解主要營業項目及組織型態。
       (2)詢問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有關回收物品之處理作業流程,
          包括相關內部憑證及表單。
       (3)已回收廢物品投入處理量,處理廠是否備有領料單,所領用數
          量是否過磅,應核對領料單、磅單與投入處理量是否相符。
       (4)查核已回收廢物品之產出物或其他廢棄物入庫數量,處理廠是
          否備有入庫表單。
       (5)處理廠是否備有產出進銷存明細表,如有應與相關表單核對。
       (6)產出物及其他廢棄物用途及去向稽核程序:
          ■查核其出售對象是否合理。
          ■查核是否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等證明文件。
          ■出售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者,查核其出口報單、外匯水單等
            證明文件。
          ■尚未出售者,是否已作適當的管理與紀錄。
          ■彙總各種無價品後續清除或處理方式,注意有無二次污染之
            情形。
          ■若屬贈送他人做其他用途使用者,查核其簽收單據,並註明
            用途。
          稽核人員若認為有必要取得相關憑證影本,處理廠應配合提供
          ;憑證或單據未經相關單位及權責人員簽章者,將不予承認,
          並自紀錄報表中剔除。
      2 庫存盤點
        盤點作業之執行由處理廠負責,稽核認證團體負責複盤與出具認
        證報告。
        處理廠對於拆解處理所產生之再生物料,須依規定整齊堆放於棧
        板上,或裝箱,或太空包裝袋等方式分區存放,各區域每箱或每
        棧板或每袋物品均應標示其繳庫日期、數量及進出存明細。
        處理廠於執行定期盤點一週前將盤點計畫送交稽核認證團體,並
        辦理初盤。
        盤點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1) 庫存盤點之初盤作業
       (2) 複盤日期及參加盤點人員
       (3) 盤點清冊
       (4) 各項物品存放區域配置圖
        由稽核認證團體會同處理廠人員一起進行定期盤點。定期盤點至
        少應抽取盤點清冊中 10 %的盤點項目進行複盤,若盤點結果與
        初盤紀錄有差異時,應更正盤點結果,雙方並於更正處簽名以示
        負責。
      3 差異之處理
        相關憑證稽核及定期盤點後,結算稽核期間產品及廢棄物總產生
        量,並與操作日報表所載累計實際進料處理總重量比較,若發生
        產品及廢棄物總產生量與處理總重量差異超過 10 %之比例時,
        將視為異常情形,如處理廠未能提出合理說明,將報請環保署同
        意後扣除超過比例之認證量。
5.4 回收/處理量核算方式
    1 回收商運送進廠數量符合進廠允收標準,方為已認證回收之數量。
    2 處理廠自已認證回收之庫存區域領料處理,且處理後主軸元件經清
      點無誤並已由稽核員見證破壞之數量為「 (認證) 回收/處理量」
      。
    3 處理廠如有其他不符合相關規範之要求,或稽核認證相關資料憑證
      有疑義 (例如不符合質量平衡) 時,稽核認證團體得要求處理廠提
      出說明或佐證資料,並得視查證結果延緩核定或調整認證量。
    4 回收/處理量(認證量)核算方式為

      A=min{(B+C-D-E),F}-G,其中:

     (1) A為回收/處理量(認證量)
     (2) B為「本期進廠量」,指本期指已通過允收標準查核作業之廢物
        品數量。
     (3) C為「前期庫存量」,指前期指已通過允收標準查核作業之廢物
        品數量。
     (4) D為「本期庫存量」,指本期指已通過允收標準查核作業之廢物
        品數量。
     (5) E為「未完全處理量」,含處理半成品、待處理區之廢物品。
     (6) F為「主軸元件查驗合格量」
     (7) G為「調整量」:處理廠因作業缺失,例如庫存短少、CCTV抽查
        結果、處理重量與產出物之重大差異等,經查證確屬異常者,而
        予以懲罰性之扣除數量,稱為調整量。如當月認證報告已提送環
        保署,將於次月進行調整措施。
        即,
        回收/處理量 (認證量) =最小值 [ (本期進廠量+前期庫存量
        -本期庫存量-未完全處理量 ),主軸元件查驗合格量] -調整
        量

6.0 異常情形之追蹤處理
    在廢資訊物品回收清除處理過程當中,可能導致潛在稽核認證風險或
    弊端之因素、現象或情事,即為異常情形。稽核認證團體應對異常現
    象予以即時適當之處置,並與後續追蹤情形報告環保署。
6.1 異常情形之處理
    1 現場之反應與處置
      對不符合本手冊規範之作業稽核人員應立即要求處理廠或回收商改
      正、並記錄於相關表單。
      稽核人員發現其他異常或可疑現象時,必須立即採取行動以掌握當
      場的證據,將事件之人事時地物皆清楚作成書面紀錄,儘可能要求
      當事人於書面紀錄上簽認。另蒐集相關之證據 (如物品、文件、單
      據等) ,待進一步判斷與調查。
    2 異常情形之回報
      稽核員當場採取適切的行動後,立即向管制中心回報,由管制中心
      指示進一步行動。
    3 管制中心之研判與處置
      管制中心接獲異常現象回報,立即研判有關之證據,或要求稽核員
      補強相關資料,並積極與相關單位聯繫釐清任何可疑或不確定事項
      。若經研判屬合理可接受事項,則保留紀錄列為日後相關事務之參
      考。若經研判仍有可疑或不明確之處,則向主管機關反映並以「異
      常事件回報表」 (附表 12)  向主管機關呈報。
6.2 異常情形之追蹤
    經初步當場採證與相關查詢與釐清而仍有可疑處,要求相關單位提出
    合理說明並提具支持證據,並擴大範圍進行後續之追究與調查工作,
    直至異常情形解除或釐清。

7.0 認證記點/中止/撤銷
7.1 認證之記點
    處理廠處理作業或配合稽核認證作業,有以下缺失予以記點,累計記
    點達 15 點、或一個月累計達10點時,經稽核認證團體函報環保署核
    定後暫停該處理廠稽核認證一個月 (日曆天) ;停止認證期間之處理
    量不予計入認證量。處理廠接獲記點通知時,應提出說明以及改善措
    施、完成期限送稽核認證團體核備。未能於核備期限內完成改善者,
    稽核認證團體每催告一次時加計一點缺失。
    處理廠對缺失之記點有意見時,應於接獲稽核認證團體書面通知三日
    內向環保署提出書面申辯、並副知稽核認證團體。
    記點標準如下:
    1 進貨、貯存及庫存管理
     (1)廢物品未於進廠時亦未能於進料處理前分類過磅。 (記1點)
     (2)不符合允收標準之廢物品或事業廢棄物未放置於非認證區、或未
        與其他認證相關區域做明顯區隔。 (記1點)
     (3)無入庫、領料紀錄,致無法進行庫存查點或會計稽核盤點。 (記
        1點)
     (4)廢物品、主軸元件或衍生物等未依規定分類分區貯存;或與其他
        物料混雜。 (記1點)
     (5)未能保持安全之貯存狀態,或廠內作業有安全之虞,經勸導仍未
        改善者。 (記1點)
     (6)拒絕配合稽核員之進廠廢物品之抽查或全額清點。 (記2點)
     (7)拒絕配合稽核員將已認證廢物品全數噴漆註記。 (記2點)
     (8)衍生物入庫前未過磅亦未能於庫存查點時逐車過磅。 (記1點)
    2 處理量稽核配合作業
     (1)處理後產出之主軸元件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配合認證查驗。 (記2
        點)
     (2)認證後主軸元件未依規定標識或破壞。 (記2點)
    3 處理作業
     (1)未依 4.2.5  節規範進行處理作業。 (記1點)
     (2)未能提出衍生物流向證明。 (記1點)
     (3)廢棄物出廠未事先通知稽核員。 (記1點)
     (4)衍生物未經同意置放於廠區外。 (記2點)
     (5)輔助監視區域之 CCTV 功能失常仍未修復者,超過稽核認證團體
        核備時限仍未修復者自功能失常起每 24 小時記點1點。
     (6)專用電表故障超過稽核認證團體核備時限仍未修復者,自核備修
        復期限起每日記點1點。 (記1點)
    4 其他
     (1)廢物品或衍生物堆置雜亂或單據、紀錄不完備,致無法進行庫存
        查點或會計稽核盤點。 (記2點)
     (2)未能於會計稽核實施前進行初盤作業並將結果提送稽核認證團體
        。 (記1點)
     (3)報表登錄錯誤,或未準時傳送相關報表資料。 (記1點)
     (4)進行盤點或核帳發生差異時,經通知更正時仍不及時改正。 (記
        2點)
     (5)未以合格檢定之秤重量具或地磅進行過磅。 (記1點)
     (6)其他經稽核認證團體認定並送環保署核備之缺失。 (記點之點數
        另行核記)
7.2 認證之中止/撤銷
    遇下列情況,稽核認證團體得報請環保署同意後暫時停止稽核認證一
    個月 (遇下列 4. 之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停止認證期限屆滿後經稽
    核認證團體確認該情況已改善,始恢復稽核認證作業;停止認證期間
    之處理量不予計入認證量。停止認證期間稽核認證團體應定期至處理
    廠察看,處理廠應予以配合。
    1 達到 7.1  節之記點點數。
    2 主要監視區域之 CCTV 功能失常期間 (以 24 小時或稽核認證團體
      核定時間為限,超過則依本節之 3. 辦理) ,未調整設於輔助區域
      之 CCTV 之拍攝範圍以將主要區域一併攝入。
    3 主要監視區域之 CCTV 功能失常超過24小時仍未修復。
    4 未經稽核認證團體同意而變動攝錄監視系統 (如拍攝角度、範圍)
      。
    5 不可抗力因素 (如颱風、地震、火災、水災等自然意外災害) 。
    6 處理廠蓄意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7 處理廠未遵循貯存管理規範,或貯存狀態有安全上之問題。
    8 處理廠出貨狀況有問題,經要求改善並經複檢後,仍發現其庫存數
      量有差異。
    9 處理廠未能配合稽核認證單位執行會計稽核、作業稽核、庫存查點
      等稽核作業。
   10 處理廠未依處理廠管理規範,提供操作記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致無法執行稽核認證。
   11 執行稽核認證時,發現處理廠提供資料及/或操作記錄,或處理量
      、產出量有問題。
   12 當處理廠庫存量接近儲存容量且進廠量大於處理量,則需暫時停止
      進貨以消化庫存。
   13 未依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規定或環保署相關作業規範。
    上述取消稽核認證之因解除時,處理廠應向環保署及稽核認證團體報
    備,經環保署核准後,繼續執行稽核認證。
    暫時停止稽核認證之紀錄,稽核認證團體須在每單月報表上註明,呈
    報行政院環保署。執行稽核認證工作,如發現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
    處理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第十一點列舉之四項異常現象,應立即提報環
    保署-
    1 稽核認證團體已認證之一般廢棄物留置於貯存場或處理廠而無故
      遺失者。
    2 無正當理由積存已回收之一般廢棄物者。
    3 減緩或停止處理已認證回收之一般廢棄物者。
    4 其他異常現象。

8.0 文件管理
    1 稽核認證團體於每月十日出具證明文件,交由處理廠、環保署及自
      行保存。
    2 稽核認證團體於每月十日彙整前一個月回收量及處理量統計資料製
      表呈送環保署。
    3 每半年提出成果報告及改善建議呈報環保署。
    4 文件保存期限:現場報告與稽核管制聯單、報表等保存期限為 5
      年。
    5 稽核認證報告之使用:本計畫稽核認證報告除環保署有權自行或提
      供他人使用外,不作其他用途。
    6 機密性:所有稽核認證人員依行政院環保署訂定一般廢物回收清除
      處理稽核認證作業要點第七點,對處理廠之原料產品及其製程等機
      密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7 處理廠所有紀錄、憑證、報表自行留存,保存期限五年,以供相關
      單位查核;並依本手冊規範定期提交各項文件報表 (簡述如下表)
      。

9.0 附表
    1 回收清除處理稽核管制聯單
    2 進廠紀錄表
    3 廢資訊物品庫存區進出存表
    4 主軸元件庫存區進出存表
    5 衍生物庫存區進出存表
    6 主軸元件處理稽核紀錄單
    7 廢資訊物品/主軸元件/衍生物庫存查點紀錄表
    8 操作日報表
    9 廢棄物委託清運管制聯單
   10 出廠紀錄表
   11 處理後衍生物清理及交付廠商名單
   12 異常事件回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