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六條飲用水水源水質之核准,以審核取水單位所提出飲
用水水源水質改善計畫書之方式,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取水單位係指下列單位:
自來水事業單位。
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
社區自設公共給水之管理單位。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予駁回申請:
除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水源水質惡化外,位於自來水事業供水
區域內之社區,未提出自來水事業無法供水之證明文件者。取用地面
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包裝水水源、盛裝水水源或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
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水源者。
四、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經主管機關查驗任一水質項
目超過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五條最大限值者,
於主管機關進行持續五次檢驗之期間內,仍得提出申請。惟六次檢驗
結果認定該水源之水質違反本標準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一
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
水水源,俟改善計畫書經本署核准後始得繼續使用該水源。
五、取水單位所提報之飲用水水源水質改善計畫書,應以使用該水源之淨
水場或淨水設施為單位分別撰寫。
六、取水單位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發生後,其任一次水源水質自行檢驗
結果有任一水質項目違反本標準規定時,得檢具下列資料乙式五份向
本署提出申請,並副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事故發生前後各一次之水源水質檢驗報告,並敘明事故發生後之檢驗
項目無法符合本標準第五條或第六條最大限值之項目及事故發生前後
濁度的變化情形。
水文、水量、降雨量等氣象或其他天然災害發生之資料。
災後受損情形及影響供水範圍。
預測對淨化處理水質之影響。
已採取之應變措施。
七、自來水事業單位因水源水質違反本標準或有違反之虞向本署提出申請
核准時,得檢具下列資料乙式十五份層報自來水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核
轉本署審核,並副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自來水事業淨水設施基本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
供水區域及供水人口(格式如附件三)。
水源水質違反或有違反之虞之檢驗報告。違反本標準者,需提出過去
連續六次檢驗之水源水質檢驗原始數據及其分析統計圖表(格式如附
件四)。
其屬有違反本標準之虞者,如無過去連續六次檢驗數據,則應依其水
質統計年報或其他水源水質檢驗資料提出該水源可能不合格項目之
統計分析報告。
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五)。如違反本標準之水質項目僅大腸桿菌
群一項,且該淨水場之淨水處理已有混凝、沈澱、過濾、消毒或具有
同等效力之設備時,可免依附件五格式提出改善計畫書,但必須提出
六次檢驗期間之加氯量、總三鹵甲烷及消毒效率之分析報告。
改善期間採取之應變措施。
改善期間加強處理後飲用水水質檢驗計畫。
八、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因水源水質違反本
標準或有違反之虞而提出申請時,得檢具下列資料乙式十五份層報簡
易自來水省(市)主管機關或依自來水法所定之自用自來水設備主管
機關核轉本署審核,並副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基本資料表(格式如附件六)。
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七)。
改善期間採取之應變措施。
九、本署為審核飲用水水源水質改善計畫書,得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
關(構)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經本署核准者,應確實依改善計畫執
行,必要時本署或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得派員隨時進行現場查核,不符
規定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者,本署得撤銷原核准事項。
十、經本署核准之改善計畫書,其計畫期程六個月以下者,取水單位應依
改善計畫按月填寫進度表(格式如附件八);其計畫期程超過六個月
者,取水單位應依改善計畫每三個月填寫進度表(格式如附件八),
送本署備查,並副知當地環保主管機關。
十一、申請文件不符本要點規定者,取水單位應於接獲本署通知後十日內
完成補正或改正,逾期未補正或改正者,應逕予退件。但有正當理
由報經本署核准延期補正或改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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