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品質管制圖建立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提供環境檢驗室於建立各檢測項目品質管制圖時之依循。針對相同檢
    測項目進行不同樣品分析時,即可利用品質管制圖作為品質控制的方
    法,利用品質管制圖可以顯示測定過程是否偏離統計控制的狀況,並
    適時提出警訊。

二、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環境檢驗室執行空氣、水質水量、飲用水、地下水、土
    壤、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及環境用藥等各檢測類別檢測時,建立個
    別檢測項目之品質管制圖作業之依據。檢驗室應依據本署公告之相關
    檢測方法及本指引之規定建立品質管制圖。

三、重複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
    重複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之建立及使用步驟如下:
  (一)檢驗室執行重複樣品分析時,其測定值應記錄於樣品重複分析紀
        錄表內。
  (二)取重複樣品分析所得之測定值X1、X2,依下式計算其相對差異百
        分比 RPD。

               ︱X1-X2∣
        RPD =──────×100 %
              1
              ─(X1+X2)
              2

        視需要可將樣品依濃度劃歸成數個濃度管制範圍,再分別執行各
        該濃度範圍之重複樣品分析。                         ___
  (三)在各管制範圍內,累積至少 15 個 RPD  值,以下式計算 RPD及
        S:  其中:
        ___
        RPD =重複樣品相對差異百分比之平均值(%)

        RPDi=個別重複樣品之相對差異百分比
        n =測定值數目
        S=標準偏差
  (四)依下式分別計算警告上限值(UWL)、管制上限值(UCL)以及管
        制下限值(LCL):
              ___
        UCL =RPD +3S
              ___
        UWL =RPD +2S
        LCL =0
  (五)審查步驟(二)所累積之測定值,若有落於 UCL以外者,應加以
        剔除,並重新依步驟(三)至(五),計算 UWL及 UCL。
  (六)分別建立之各管制範圍重複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如圖例一。
  (七)俟品質管制圖建立後之每一重複樣品分析之測定值於檢測報告審
        核前,應登錄於重複樣品分析紀錄表,並依步驟(二)計算 RPD
        值,繪於適當濃度管制範圍之品質管制圖上。
  (八)針對 RPD值在品質管制圖有下述情形時,作為判斷分析過程是否
        失控及執行矯正之依據:
        1.若有新做之 RPD值超出管制上限時,該批次樣品應重新分析。
          如重新分析之 RPD值未超出管制上限時,則繼續分析;反之,
          則檢討並修正問題後再重新分析該批次樣品。
        2.若有連續兩點超出警告上限時,該批次樣品應重新分析,如重
          新分析之RPD 值未超出警告上限時,則繼續分析;反之,則檢
          討並修正問題後再重新分析該批次樣品。
        3.若連續六點(不包括轉折點)有漸昇或漸減之趨勢時,該批次
          樣品應重新分析,如重新分析之RPD 值與差異之絕對值小於一
          個標準偏差,或改變趨勢方向時,則繼續分析;反之,則檢討
          並修正問題後再重新分析該批次樣品。
  (九)重複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每年應重新製備一次,即使用前一年最
        後之15個重複樣品之相對差異百分比值,依前述步驟(一)至(
        六)製備新的品質管制圖範圍,惟若前一年之重複分析數據不足
        15個時,得再往前沿用上一年的數據補足15個後,計算管制範圍
        作為重複樣品分析之管制依據。

四、查核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
    查核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之建立及使用步驟如下:
  (一)執行查核樣品分析時,其測定值(或回收率)應記錄於查核樣品
        分析紀錄表內。
  (二)累積至少15個查核樣品之測定值(或回收率),依下式計算測定
        值(或回收率)之平均值及標準偏差 S。

              n
              Σ Xi
        _    i=1
        X =────
                n
            ┌─────────
            │
            │ n       _ 2
        S =│ Σ(Xi–X) /n-1
            │i=1
            │
            ┘
        其中:
        Xi=查核樣品之個別測定值(或回收率)
        __
        X =查核樣品測定值(或回收率)之平均值
        n =測定值(或回收率)數目
        S =標準偏差
  (三)依下式分別計算警告上限值(UWL),警告下限值(LWL)、管制
        上限值(UCL) 以及管制下限值(LCL)。
              _
        UWL =X +2S
              _
        LWL =X -2S
              _
        UCL =X +3S
              _
        LCL =X -3S
  (四)審查步驟(二)所累積之測定值,若有落於 UCL及 LCL  以外者
        ,應加以剔除,並重新依步驟(二)至(四),計算UWL、LWL、
        UCL 及 LCL。
  (五)建立之查核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如圖例二。
  (六)品質管制圖建立後之每一查核樣品分析之測定值(或回收率)於
        檢測報告審核前,應登錄於查核樣品分析紀錄表,並繪至品質管
        制圖上,以明瞭圖型變化之趨勢,方便必要時作適當之矯正措施
        。
  (七)針對查核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有下述情形時,作為判斷分析過程
        是否失控及執行修正之依據:
        1.若查核樣品分析測定值(或回收率)有一點超出管制上(下)
          限時,該批次樣品應重新分析。如重新分析之測定值(或回收
          率)未超出管制上(下)限時,則繼續分析;反之,則檢討並
          修正問題後重新分析該批次樣品。
        2.若連續兩點超出警告上(下)限時,該批次樣品應重新分析,
          重新分析之測定值(或回收率)如未超出警告上(下)限時,
          則繼續分析;反之,則檢討並修正問題後重新分析該批次樣品
          。
        3.若連續六點(不包括轉折點)有漸昇或漸減之趨勢時,該批次
          樣品應重新分析,如重新分析之測定值(或回收率)與差異之
          絕對值小於一個標準偏差,或改變趨勢方向時,則繼續分析;
          反之,則檢討並修正問題後重新分析該批次樣品。
        4.若連續七點在平均值之一邊時,則檢討並修正問題後重新分析
          該批次樣品。
  (八)查核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表每年應重新製備一次,亦即使用前一
        年最後15個查核樣品之測定值(或回收率),依前述步驟(二)
        至(五)製備新的管制圖範圍。惟若前一年之查核樣品分析數據
        未達15個時,得再往前沿用上一年的數據補足15個後,計算管制
        範圍,做為查核樣品分析之管制依據。

五、添加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
    添加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建立及使用步驟如下:
  (一)檢驗室執行添加樣品分析時,其回收率應記錄於添加樣品分析紀
        錄表內。
  (二)依下式計算添加樣品分析之回收率 P(%):
           (SSR –SR)
        P =─────×100 %
                SA
        其中:
        SSR =添加樣品中待測物之測定量
        SR=原樣品中待測物之測定量
        SA=標準品添加量
        或
        P =(M–B)/T×100%
        其中:
        T =目標值,即添加於樣品中之標準品之濃度
        M =添加樣品中待測物之測定濃度
        B =原樣品中待測物之測定濃度
  (三)當相同或類似基質添加分析之回收率值累積至少15個,計算平均
        回收率及標準偏差 S。
        __    n
        P =  Σ Pi/n
             i=1
            ┌──────────
            │ n       _ 2
        S =│ Σ(Pi–P)/(n-1)
            │i=1
            ┘
        _
        P =平均回收率(%)
        Pi=個別添加樣品分析回收率(%)
        n =測定值數目
        S =標準偏差
  (四)依下式分別計算警告上限值(UWL),警告下限值(LWL)、管制
        上限值(UCL) 以及管制下限值(LCL):
             _
        UWL=P +2S
             _
        LWL=P -2S
             _
        UCL=P +3S
             _
        LCL=P -3S
  (五)審查步驟(二)所累積之數據,若有落於UCL 及 LCL  以外者,
        應加以剔除,並重新依步驟(二)至(五),計算 UWL、LWL、U
        CL及LCL。
  (六)建立之添加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如圖例三。
  (七)品質管制圖建立後之每一添加樣品之回收率於檢測報告審核前,
        應登錄於添加樣品分析紀錄表中,並繪於管制圖上。
  (八)添加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之判斷與查核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相同
        。
  (九)添加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基質之樣品時,每年
        應重新製備一次,亦即使用前一年最後15個添加樣品之回收率,
        依前述步驟(二)至(六),製備添加樣品分析品質管制圖範圍
        ,惟若前一年之添加樣品分析數據未達15個時,得再往前沿用上
        一年的數據補足15個後,計算管制範圍,做為添加樣品分析之管
        制依據。

六、參考資料
  (一)Frederick M. Garfield, Eugene Klesta, Jerry Hirsch, Qual
        i-ty Assurance Principles for Analytical Laboratories, p
        p 39-44, 3rd edition, AOAC International, Gaithersburg M
        D, USA, 2000.
  (二)Roy-Keith Smith, Handbook of Environmental Analysis,  pp
        187-192, 4th edition, Genium Publishing Corporation, Sch
        ene-ctady NY, USA, 1999.
  (三)ASTM D 5810-96,Standard Guide for Spiking into Aqueous S
        a-mp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