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概要
於固定尺寸的銅製油杯及配合的杯蓋中,將 75mL 的油樣在連續攪拌
下,以固定且緩慢的速度加熱,於固定的升溫間隔中,將試驗火焰導
入油杯,並於試驗火焰導入的瞬間停止攪拌,當試驗火焰點燃油樣上
之油氣的最低溫度稱之為閃火點。本方法包含二種步驟:步驟甲適用
於燃料油、潤滑油及其他均勻液體;步驟乙適用於與固體混合之非均
勻液體、於測定條件下易形成表面薄膜之液體、其他於步驟甲中之攪
拌和加熱過程不易均勻加熱的液體等。步驟乙以慢速加熱及快速攪拌
方式增加熱平衡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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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一)本方法係敘述以手動方式或自動方式之潘–馬氏(Pensky-Marte
ns)密閉式閃火點測定器執行廢棄物(包括廢液)的閃火點測定
方法。
(二)本方法適用於燃料油、潤滑油、含懸浮固體之液體、於測定條件
下易形成表面薄膜之液體和其他於 40 ℃時黏度大於或等於 5.5
mm2/s(1cSt=1mm2/s,9.5cSt045SUS)之液體等之閃火點測定方
法(註1)。
(三)本方法可用來檢查於相當不易揮發或不易燃物質中,是否含有揮
發性或易燃性物質的污染。
(四)本方法可能涉及到危險性之材料、操作和設備,但本方法之重點
不在詳述所有有關使用時須注意之安全問題,分析員有責任於執
行本方法前,先行建立適當的安全及衛生操作規範,並確定本方
法的適用範圍須符合法規管制之規定。相關的危害注意事項,參
見各相關”註”之說明。
(五)閃火點是量測油樣在實驗室控制條件下,和空氣混合形成易燃混
合物之傾向,為評估一物質之整體易燃性危害所必須考慮的各項
性質之一。
(六)於運輸和安全法規中,閃火點可用來定義物質為可燃物或易燃物
,對於各分類類別的詳細定義,必須參考相關的特殊法規(註 2
)。
(七)本方法可用來量測或描述材質、產品、或組合品於控制的實驗條
件下,對熱和試驗火焰所產生之反應的性質,但不可用來描述或
評估其對真實燃燒情況之燃燒危害性或燃燒危險性。然而,對於
需將所有因素皆考慮進去之評估燃燒危害性的特殊用途,本方法
的測試結果可當做是評估燃燒危險性的一個評估因子。
(八)本方法係唯一溫度可高達 370℃的密閉式閃火點測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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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擾
(一)如果不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以避免油樣中揮發性物質的漏失,則可
能得到錯誤的高閃點。為避免油樣中揮發性物質的漏失及可能將
濕氣導入油樣中,若非必要,切勿打開盛裝油樣的容器蓋。除非
油樣的溫度低於預估閃點至少 17 ℃,否則不要將油樣轉置到另
外的容器。閃點測定時所取用之油樣,應是新鮮未測定過者,且
油樣需儲存在低溫狀態。
(二)由於揮發性油樣可能經由容器壁而擴散,因此不可把油樣儲存在
塑膠製(聚乙烯、聚丙烯等)容器內。於洩漏容器內的樣品已不
可信,其測定結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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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備
(一)潘–馬氏密閉式閃火點測定器規範:以瓦斯加熱的典型測定器組
合如圖一所示。本測定器必須包含符合下列規範之油杯、杯蓋及
加熱爐。
1.油杯:油杯須由黃銅或其它具相同熱傳導性且不會生銹之金屬
材質製成,而且必須符合圖二所示之尺寸規範,油杯輪緣必須
具有將油杯定位在爐座上之構造,最好在油杯輪緣上附加手柄
,但手柄不可過重以免使空油杯傾倒。
2.杯蓋
(1)杯蓋本體:杯蓋本體須由黃銅製成,且必須有一幾乎可碰到
油杯輪緣的向下杯肋,如圖三所示。此一向下杯肋的直徑和
油杯外徑的密合間隙,不可超過 0.36mm 。杯蓋上必須有定
位或鎖定裝置以便和油杯上相關配件密切連接,杯蓋上的四
個開口A 、B 、C 和 D 如圖三所示,油杯的上邊緣必須和
杯蓋的內面一整圈都完全密合。
(2)開關:杯蓋必須具備有約 2.4mm 厚且可在杯蓋上面操縱之
黃銅製的開關,如圖四所示,開關的設計和安裝必須使其可
在杯蓋水平中心軸的兩個定點位置間移動,而當開關在其中
一定點位置可完全關閉杯蓋上的 A、B 、C 開口,但在另一
定點位置時則可完全打開此三個開口。開關的操縱裝置必須
為彈簧式,在未啟動狀態必須能夠完全關閉此三個杯蓋開口
,當開關移動到另一定點位置時,此三個杯蓋開口必須完全
打開,而且試驗火焰噴出管的頂端必須可完全壓入。
(3)點火焰裝置:點火焰裝置必須有一個直徑為 0.69 到 0.79m
m 之開口的頂端,如圖四所示。此頂端可由適當之金屬製成
,但最好是不銹鋼製。
試驗火焰噴出裝置必須具有一操作裝置,可使得當開關在”
開”的位置時,可壓入頂端使得孔口的中心恰在通過大開口
”A"的中心且在杯蓋本體的上下二層之間(圖三)。亦可使
用電阻式(熱電阻線)之電點火裝置,其加熱區的位置正好
在杯蓋的開口處,各相關位置與瓦斯點火裝置完全相同。
(4)火源:本設備必須備有火源以供試驗火焰的自動重新點燃。
杯蓋上可裝有直徑 4mm 之調節珠,以便調節試驗火焰的大
小,火源的頂端必須有和試驗火焰噴出裝置頂端相同大小的
開口(直徑 0.69 至 0.79mm)。
(5)攪拌器:杯蓋必須配備有一裝在杯蓋中心且帶有二組金屬葉
片的攪拌器,如圖四所示。下葉片以 L.M.N 表示之。此葉
片從頂端到頂端距離約 38mm ,各葉片寬度為 8mm,傾斜度
為 45 °。上葉片則以 A.C.G 表示之。此葉片從頂端到頂
端距離約19mm,各葉片寬度同為8mm,傾斜度為 45°。此兩
組葉片在攪拌器軸上的方向為從攪拌器之底往上看時,一組
葉片在 0 及180 °的位置,但是另一組葉片則在 90 及 2
70°的位置,攪拌器軸可經由自由彎曲的轉動軸或適當的滑
輪組合連接到馬達上。
(6)加熱爐:必須由經適當設計的相當於空氣浴的加熱爐提供熱
量至油杯,加熱爐必須包括一空氣浴和一個安置油杯輪緣的
頂蓋。
(7)空氣浴:空氣浴必須具圓柱形的內層而且符合圖一之尺寸規
格,空氣浴可以火焰或電子加熱金屬鑄物(參見四、(一)
2 、(8) 節)或電阻元件(參見四、(一)2 、9) 節)
加熱之,不管使用那一種方式,於測定溫度下皆不可變形。
(8)火焰或電子加熱器:如果加熱器為火焰或電子加熱式,必須
經適當設計使底部和壁面的溫度大約相等。為了能使空氣浴
的內面維持在相同溫度下,除非加熱裝置的設計能使得在所
有壁面和底面都有相同的熱通量密度,否則空氣浴厚度不得
低於 6.4mm。
(9)電阻加熱器:如果加熱器為電阻式,則其構造必須可使所有
內面皆能均勻加熱,除非空氣浴的壁面和所有底部至少有 8
0 %皆密佈電阻加熱元件,否則空氣浴的壁面和底部厚度不
得小於6.4mm ;如果加熱器的加熱元件分佈於距離加熱單元
內面至少4.0mm 遠,則可和壁面及底部厚度至少為 1.58 mm
之空氣浴連用。
(10)頂蓋:頂蓋必須為金屬製品,安裝時必須和空氣浴間留有空
氣間隙。可用三根螺絲和間隙墊片將頂蓋安裝至空氣浴上。
墊片必須有適當厚度以間隔出 4.8mm 之空氣間隙,且其直
徑不得超過 9.5mm。
(二)溫度計和套圈之製造標準
1.符合特氏(Tag) 密閉式閃點測定法規範圍的低範圍溫度計,
經常加裝一金屬套圈用以配合 Tag 測定器杯蓋上的軸環,此
種溫度計可加裝圖五所示轉接頭,以適用於潘–馬氏之較大直
徑軸環。那些軸環尺寸的差異不會影響測試結果,但常會造成
製造廠商、儀器供應商和使用者間的不必要的困擾。
2.尺寸規格如圖五所示。這些尺寸規格非強制規定,但潘–馬氏
測定器使用者和供應商最好能配合規定。
(三)潘–馬氏密閉式測定器─手動式:本裝置包含詳述於四、(一)
節中之油杯、杯蓋和開關、攪拌器、加熱器、點火裝置、空氣浴
及頂蓋等。手動式測定器如圖一所示;油杯如圖二所示;杯蓋如
圖三所示;油杯組合如圖四所示,圖中亦列出各設備的尺寸規格
。
(四)潘–馬氏密閉式測定器─自動式:本裝置為自動式閃點測定器,
能執行本方法中七、(三)節及七、(四)節之測定步驟。本裝
置包含詳述於四、(一)節中之油杯、杯蓋和開關、攪拌器、加
熱器和點火裝置等。
(五)溫度量測裝置:必須具備如下列的刻度範圍,且符合表一的規範
之溫度計或電子式溫度量測裝置,如電阻式溫度計或熱電偶,於
相同溫度下,須能顯示與水銀溫度計所顯示的溫度相同。
溫度計編號
溫度範圍 ASTMIP
-5 至+110℃9C15C
+10 至200℃88C101C
+90 至370℃10C16C
(六)試驗火焰:天然瓦斯火焰、桶裝瓦斯火焰或電點火裝置(熱電阻
線)等皆可當作試驗火焰。如圖四所示之瓦斯式試驗火焰裝置需
使用如四、(一)2 、(3)節所述之火源;電點火裝置需為熱電
阻線型式,且其加熱區的位置正好在杯蓋的開口處,各相關位置
與瓦斯點火裝置完全相同(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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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試劑
(一)對–二甲苯(p-xylene):參考標準品。等級規範:比重於 15.
6/15.6℃時最小 0.860,最大 0.866;沸點範圍:初沸點至乾點
之溫度範圍不得超過 2℃,此一溫度範圍必須包括對–二甲苯之
沸點138.4 ℃;純度至少 99 %mol.;凝固點至少 12.44℃;C6
及較輕之碳氫化合物至多 500mg/kg(500ppm)。
(二)正丁醇:參考標準品。等級規範:比重於 20/4 ℃時之範圍:最
小0.809 ,最大 0.810;沸點範圍應包括純正丁醇之沸點 117.7
℃;從開始到乾點最多 1.5℃;熔點範圍最低 90 ℃,最高-89.
5 ℃;折射率 20/D 時之範圍:
最小 1.3985 ,最大 1.3993 ;氣相層析純度分析至少 99.5 %
。
(三)校正液:美國材料測試學會(ASTM)的協調委員會,正在評估適
當的校正液之中。
(四)清潔溶劑:使用適當的溶劑將油杯中之樣品清理乾淨,並乾燥油
杯及杯蓋。
常用的溶劑為甲苯和丙酮(甲苯、丙酮及許多溶劑皆易燃且會危
害健康,須依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執行溶劑及廢棄物的棄置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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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樣及保存
(一)每次測定所需之樣品以最少採量為宜。
(二)若油樣為極黏的物質,可將其加熱至適當的流動性,再進行測試
。
但除非必要,不要將油樣加熱。若加熱油樣時,油樣之溫度不得
超過其預估閃火點之下 17 ℃所相當的溫度。
(三)若油樣中溶入水份或含有游離水,可用氯化鈣去水或以定性用濾
紙過濾,或經乾燥的吸收綿除去水份。油樣於處理過程中雖可加
熱,但時間不能太長,且油溫不能超過其預估閃火點之下 17 ℃
所相當的溫度(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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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步驟
(一)測定器的準備
1.將手動式或自動式測定器放置於水平且穩定的實驗檯上。
2.執行測定時需要在不通風的室內或隔間內操作,可在實驗室之
抽風櫃內或任何不通風的區域進行測定(註 5)(註 6)。
3.依手動式或自動式測定器之製造廠商所提供的說明書來校正、
調整及操作測定器(註 3)。
4.進行測定前,需將油杯及所有相關附件徹底清洗乾淨並乾燥之
,確定清理測定器所使用的溶劑皆已去除。
(二)測定器之校正
1.依製造廠商的說明書來調整自動式閃火點測定系統。
2.依製造廠商的說明書校正溫度測定裝置。
3.依步驟甲執行對–二甲苯校正液的閃火點測定,來確認自動式
或手動式測定器的功能績效。當測定器在正常狀況,校正液的
閃火點測定結果應具再現性,為 27.20.6℃之範圍內(註 7)
。
4.若對–二甲苯閃火點測定結果不在 27.20.6℃的範圍內,則須
詳細檢查儀器的設定及操作條件是否符合四、(一)節中所述
規範,尤其需注意杯蓋(參見四、(一) 2 、(2)節)是否
密合,開關的運作是否正常,試驗火焰的位置是否適當(參見
四、(一) 2 、(3)節)以及溫度量測裝置的角度及位置是
否適當(參見四、(一) 2 、(4)節)。重新調整至正常狀
況後,若有必要,須重新進行校正測定,測定時需特別注意方
法中所述的細節步驟。
(三)步驟甲:燃料油、潤滑油及其他均勻液體之閃火點測定
1.手動式測定器
(1)將試料油樣裝入油杯中至內部之標線,油杯及油樣的溫度不
得超過油樣之預估閃火點之下 17 ℃所相當的溫度。若油杯
中加入過多的油樣,則以注射針或類似的設備將多餘的油樣
抽出。將油樣冷卻至 155℃ ,或低於油樣之預估閃火點 17
℃所相當的溫度,將油杯加蓋並將其置於測定器中,放置的
位置須與鎖緊裝置正好嚙合,插入溫度測定裝置。
(2)點燃火源,並調整火焰的直徑為 3.2 至 4.8mm,或開啟電
子式點火裝置依製造廠商之說明書來調整電流強度(註 3)
(註8)(註 9)(註 10)。
(3)將油樣加熱,使由溫度測定裝置上所顯示之油溫的上升速率
為每分鐘 5 至 6℃。
(4)啟動攪拌器,轉速為 90 至 120 轉/分(rpm),以向下
的方向轉動(註 11)。
(5)試驗火焰的導入
1)若油樣的預估閃點在 110℃或以下,則當油溫升至其預估
閃火點之下 17 ℃時,即需導入試驗火焰,然後油溫每升
高 1℃,試驗火焰引火一次,導入試驗火焰時須轉動杯蓋
上的控制件,該控制件可控制杯蓋之啟閉,使試驗火焰以
0.5 秒之時間間隔進入油杯上之蒸氣空間,停留於其中
1 秒鐘後,迅速昇起並離開油杯。在導入試驗火焰期間
,不要攪動樣品。
2)若油樣的預估閃火點超過 110℃,當油溫升到其預估閃火
點之下 17 ℃時,則按前述方法,油溫每升高 2℃,試驗
火焰引火一次。
(6)當用來測定油樣是否含有揮發性污染物時,並不需要嚴守七
、(三)1 、(5) 節中所述,有關開始導入試驗火焰之溫
度界限。
(7)若不知油樣的閃火點,將油樣及測定器的溫度定在 155℃,
當油溫升到起始溫度之上至少 5℃時,按前述方法導入試驗
火焰(註12)。
(8)當導入試驗火焰時,油杯內產生顯著的閃火之際,記錄此時
溫度測定裝置的溫度即為閃火點(註13)。
(9)當導入試驗火焰時,在到達真正的閃火點之前,可能會在火
焰四周形成藍色暈輪或變成較大的火焰,勿誤解為閃火點。
(10)當第一次導入試驗火焰時,即得到閃火點,此時即須停止測
定,測得的結果須廢棄,重新以新鮮的油樣再進行測定,此
時導入試驗火焰時的油樣溫度應比第一次測定時的油樣溫度
至少低17℃。
(11)當測定器冷卻至低於 55 ℃的可安全碰觸的溫度時,將杯蓋
及油杯取出,依製造廠商的建議步驟清理測定器(註14)。
2.自動式測定器
(1)自動式測定器須能執行七、(三)1 、節之各步驟,包含升
溫速率的控制、油樣的攪拌、試驗火焰的導入、閃火點的測
定及閃火點的記錄等。
(2)將試料油樣裝入油杯中至內部之標線,油杯及油樣的溫度不
得超過油樣之預估閃火點之下 17 ℃所相當的溫度。若油杯
中加入過多的油樣,則以注射針或類似的設備將多餘的油樣
抽出。將油樣冷卻至 155℃,或低於油樣之預估閃火點 17
℃所相當的溫度,將油杯加蓋並將其置於測定器中,放置的
位置須與鎖緊裝置正好嚙合,將溫度測定裝置自側上方插入
。
(3)點燃火源,若需要,調整火焰的直徑為 3.2 至 4.8mm(註
3)(註 8)(註 9)(註 10)。
(4)依製造廠商之說明書操作自動式測定器,需依七、(三) 1
、(3) 至七、(三)1 、(8)節所述之詳細步驟執行測定
。
(四)步驟乙:於測定條件下易形成表面薄膜之液體、含懸浮固體之液
體及非均勻液體之閃火點測定
1.手動式測定器
(1)將試料油樣裝入油杯中至內部之標線,油杯及油樣的溫度不
得超過油樣之預估閃火點之下 17 ℃所相當的溫度。若油杯
中加入過多的油樣,則以注射針或類似的設備將多餘的油樣
抽出。將油樣冷卻至 155℃,或低於油樣之預估閃火點 17
℃所相當的溫度,將油杯加蓋並將其置於測定器中,放置的
位置須與鎖緊裝置正好嚙合,將溫度測定裝置自側上方插入
。
(2)點燃火源,並調整火焰的直徑為 3.2 至 4.8mm,或開啟電
子式點火裝置,依製造廠商之說明書來調整電流強度(註 3
)(註 8)(註 9)(註 10)。
(3)啟動攪拌器,轉速為25010轉/分(rpm),以向下的方向轉
動。
(4)將油樣加熱,使由溫度測定裝置上所顯示之油溫的上升速率
為每分鐘 1 至 1.5℃。
(5)除攪拌器轉速及油溫加熱速率須依上述七、(四)1、(3)
節及七、(四)1 、(4)節之規定外,其餘則依七、(三)
節步驟執行之。
2.自動式測定器
(1)自動式測定器須能執行七、(四)1 、節之各步驟,包含升
溫速率的控制、油樣的攪拌、試驗火焰的導入、閃火點的測
定及閃點的記錄等。
(2)將試料油樣裝入油杯中至內部之標線,油杯及油樣的溫度不
得超過油樣之預估閃火點之下 17 ℃所相當的溫度。若油杯
中加入過多的油樣,則以注射針或類似的設備將多餘的油樣
抽出。將油樣冷卻至 155℃,或低於油樣之預估閃火點 17
℃所相當的溫度,將油杯加蓋並將其置於測定器中,放置的
位置須與鎖緊裝置正好嚙合,將溫度測定裝置自側上方插入
。
(3)點燃火源,若需要,調整火焰的直徑為 3.2 至 4.8mm(註
3)(註 12)(註 13)(註 14)。
(4)依製造廠商之說明書操作自動式測定器,需依七、(四) 1
、(3) 至七、(四)1 、(5)節所述之詳細步驟執行測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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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果處理
(一)檢視並記錄在測定當時之環境大氣壓力(註 14),當環境大氣
壓力和 760mmHg(101.3kPa)不同時,以下列公式校正閃火點(
註 15)。
校正閃火點=C+0.25(101.3-K)(1)
校正閃火點=F+0.06(760-P)(2)
校正閃火點=C+0.033(760-P)(3)
其中:
F =閃火點測定值,oF
C =閃火點測定值,℃
P =環境大氣壓力,mmHg
K =環境大氣壓力,kPa
(二)當環境大氣壓力低於 760mmHg 時,將校正後的閃火點進位到最
接近的 0.5℃(以 0.5℃為最小之火點溫度單位)並記錄之;當
環境大氣壓力高於 760mmHg 時,將校正後的閃火點退位到最接
近的
0.5 ℃並記錄之。
(三)將經校正後之閃火點填寫在檢測報告上,並註明測定方法為潘–
馬氏密閉式閃火點測定法步驟甲或步驟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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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質管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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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精密度與準確度
(一)步驟甲:將實驗室間測定結果經統計運算,作為本方法之精密度
,敘述如下:
1.重覆性:同一分析員以相同的儀器,於相同的操作條件下,按
照實驗室內於正常狀況下所使用的正確測定方法,針對相同的
樣品,執行連續的重覆測定所得結果間的差異,於一段長時間
內,超出下列規範的機率是 1/20 。
重覆性,r =AX
其中:
A =0.035
X =測定值,℃
2.再現性:於二個不同的實驗室內之各自的分析員,針對相同的
樣品,執行測定所得之兩個獨立的測定結果間的差異,於一段
長時間內,超出下列規範的機率是 1/20 。
再現性,R =BX
其中:
B =0.078
X =測定值,℃
3.準確度:因無適當參考標準品可供本方法執行準確度測定之用
,故本文未訂定準確度測定方式。
4.相對偏差:由目前的實驗室間測定結果顯示,手動式和自動式
測定方法間無相對偏差。一旦對閃火點測定結果有懷疑時,以
手動式測定法來測定閃火點,作為確認。
5.美國材料測試學會(ASTM)曾於 1991 年執行實驗室間精密度
測試計畫,以五個燃料油和潤滑油的樣品,分別交由 12 個使
用手動式測定法及 21 個使用自動式測定法的實驗室執行測定
,所使用的試驗火焰有瓦斯火焰亦有熱電阻線式點火裝置。
(二)步驟乙:將實驗室間測定結果經統計運算,作為本方法之精密度
,敘述如下:
1.重覆性:同一分析員以相同的儀器,於相同的操作條件下,按
照實驗室內於正常狀況下所使用的正確測定方法,針對相同的
樣品,執行連續的重覆測定所得結果間的差異,於一段長時間
內,超出下列規範的機率是 1/20 。
重覆性:不得超過 5℃。
2.再現性:於二個不同的實驗室內之各自的分析員,針對相同的
樣品,執行測定所得之兩個獨立的測定結果間的差異,於一段
長時間內超出下列規範的機率是 1/20 。
再現性:不得超過 10 ℃。
3.準確度:因無適當參考標準品可供本方法執行準確度測定之用
,故本文未訂定準確度測定方式。
4.步驟乙的精密度未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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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考資料
(一)U.S.EPA.Pensky-Martens Closed-cup Method for Determini
ng Ignitability, Test Methods for Evaluating Solid Was
te, Method 1010,Sept.,1986.
(二)D93-94, 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Flash-Pointby Pensky
-Martens Closed CupTester, 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
gand Materials, 1916 Race Street, Philadelphia, PA1910
3, Jan.1995.
(三)Umana,M.,Gutknecht,W.,Salmons,C.,etal.,Evaluation of I
gnitability Methods (Liquids),EPA/600/S4-85/053,1985.
(四)Gaskill,A.,Compilationand Evaluation of RCRA Method Pe
rformance Data, Work Assignment No.2,EPA Contract No.6
8-01-7075, September1986.
(五)潘–馬氏閃點試驗法,中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3574 ,類號
K6365,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6 日。
註 1:於40℃時黏度小於 5.5mm2/s (cSt) 之液體、不含懸
浮固體之液體、於測定條件下不形成表面薄膜之液體,
可依「特氏(Tag) 密閉式閃火點測定法」測定之。
註 2:美國交通部(U.S.DepartmentofTransportation,DOT)
及勞工部(U.S.DepartmentofLabor,OSHA)規定,針對
於 37.8 ℃時黏度大於或等於 5.8mm2/s 或於 25 ℃時
黏度大於或等於 9.5mm2/s 之液體、或含懸浮固體之液
體、或於測定條件下易形成表面薄膜之液體等物質,依
據本測定方法所測得之閃火點低於 37.8 ℃者,則此類
液體為易燃物。這二部門亦訂定依據本測定方法所執行
之液體的其它類閃火點測定的相關規定。
註 3:供應本裝置所需之瓦斯壓力不得超過 300mm 水柱壓力
。
註 4:若懷疑油樣中有揮發性污染物質﹐則不能用六、(四)
及六、(五)節之步驟處理油樣
註 5:為避免油杯上的樣品蒸氣受到氣流干擾,可用 46 公分
平方,61 公分高的檔風板,或其它適合的尺寸,將三
面圍起,前面留一開口。
註 6:若干油樣於熱裂解後會生成有害的蒸氣或產物,則可將
測定器周圍加裝檔風板後,置於抽風櫃中。測定時,調
整抽風櫃的通風至適當風速,於預估閃火點下 17 ℃之
溫度區間升溫期間內,可將有害蒸氣抽離,但不會使油
杯上產生氣流。
註 7:對–二甲苯的閃火點相當低,測定時無法以合適的加熱
速率加熱至閃火點。某些化合物若冷卻至特定的樣品注
入之溫度時,可能會形成結晶。美國材料測試學會的協
調委員會正在評估適當的校正液中。
註 8:使用瓦斯火焰時,需特別注意。若火源熄滅則無法點燃
油杯中的蒸氣,而且,油杯中的蒸氣若攙入點然火源的
瓦斯,則會影響測定結果。
註 9:分析員於導入試驗火焰時應執行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
因油樣中若含有低閃火點的物質,當開始導入試驗火焰
於油杯中時,會引起極強烈的閃火。
註 10 :分析員依本方法進行測定時,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措
施,本測定方法的最高溫度可達 370℃,此高溫是相
當具危害性。
註 11 :必須詳加注意所有有關試驗火焰噴出裝置、試驗火焰
的大小或電子式點火裝置的電流強度、升溫速率、試
驗火焰伸入油樣蒸氣中之速率等諸細節,以便得到良
好的測定結果。
註 12 :於”未知閃火點操作模式”下所測得的閃火點,應視
為估計值。當新鮮油樣於〞標準閃火點操作模式〞下
進行測定時,此估計值可用來當做是預估的閃火點。
註 13 :當產生火焰時,瞬間即傳開並涵蓋樣品的整個表面,
即視為閃火。
註 14 :當清理及放置油杯及杯蓋組合時需小心,不要使閃火
點測定系統或溫度測定裝置受到損壞或使其移位。參
見製造廠商有關適當維護及保養的說明。
註 15 :於本計算所使用之環境大氣壓力必須是在測定當時實
驗室內之環境大氣壓力,由於氣象台、航空站等所得
到的數值都已預先校正到海平面水準讀數,因此在本
方法測定中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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