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與各部會及相關機關先期
研議、規劃、協調涉及兩岸法政交流工作,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
規定,設法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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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法政交流工作,指法務、內政、衛生及勞工業務等交流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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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以本會主任委員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聘請相關機
關副首長為委員組成之,並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構)派
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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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任務為研議、規劃、協調左列事項:
(一)兩岸法政交流整體策略。
(二)兩岸法政交流重要活動。
(三)兩岸法政交流重要補助案。
(四)兩岸法政交流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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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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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決議事項經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或視需要提本會業務協調會報、
委員會議議決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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