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會報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與各部會及相關機關先期
    研議、規劃、協調涉及兩岸法政交流工作,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
    規定,設法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要點所稱法政交流工作,指法務、內政、衛生及勞工業務等交流事
    項。

三、本會報以本會主任委員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為召集人,聘請相關機
    關副首長為委員組成之,並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構)派
    員列席。

四、本會報任務為研議、規劃、協調左列事項:
  (一)兩岸法政交流整體策略。
  (二)兩岸法政交流重要活動。
  (三)兩岸法政交流重要補助案。
  (四)兩岸法政交流其他重要事項。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決議事項經簽報本會主任委員或視需要提本會業務協調會報、
    委員會議議決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