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一、凡臺灣省光復初期臺籍同胞志願投效國軍,現仍滯留大陸未歸人員,
志願返臺定居者得提出申請,並以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查核
有案,報經國防部核定者為範圍。
二、申請人隨同返臺定居之家屬,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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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方式申請人如尚在大陸,應由在臺親屬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經由香港來臺;如已抵達香港,可逕向香港金鐘道八十九號奔達中心
東座四樓香港中華旅行社申請(亦可透過九龍何文田自由道二號港九
救濟委員會內大陸同胞赴臺服務中心申請)核轉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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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備文件
一、返臺申請書一件(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張)。
二、保證書一件。
三、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凡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任中共黨、政、軍機
構職務者,應自首並檢附在第三地區公開宣告脫離原參加組織之宣告
書。
五、證照費新臺幣二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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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規定
一、有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至四款情形之一者
,不予許可。
二、凡參加中國共產黨及其外圍組織,附庸黨派或擔任中共黨、政、軍機
構職務者,如據實填報,並在第三地區宣布脫離該組織,比照懲治叛
亂條例自首之規定,依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從寬處理。
三、如係返臺探病奔喪者,比照一般大陸同胞辦理。
四、申請書中:『參加黨(團)派組織』一欄,應據實填寫,如隱瞞不報
或填報不實,一經查覺,即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入境後應於十五日內持憑入境證副本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籍手
續。
六、符合申請返臺定居規定者,得先申請來臺一次瞭解狀況,停留時間以
三個月為限。在臺停留期間可改辦設籍定居,未改辦設籍定居者,返
回大陸後,如欲來臺定居,應於返回大陸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七、本作業規未盡事宜,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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