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階段新聞從業人員赴大陸地區採訪報備作業實施要項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項依『現階段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報
    備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報備作業規定)第八點訂定之。

二、凡依法設立,發行正常,送備有案之通訊社、報社、雜誌社、廣播電
    臺、電視電臺新聞從業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採訪,應依本要項辦理
    報備。
    前項從業人員如兼具有公務人員或軍人身份者,不得申請報備。

三、通訊社、報社、雜誌社、廣播電臺、電視電臺依報備作業規定第二點
    第一項向行政院新聞局報備者,應由其事業備函填送報備書三份、附
    繳報備人員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三張及身分證影本。
    同一事業如有二人以上報備者,應加送報備人員名冊一份。

四、依法登記有案之海外華僑新聞事業派駐國內之新聞從業人員,因採訪
    需要申請報備者,應由僑務委員會核轉行政院新聞局,比照本要項有
    關規定辦理。

五、依法登記有案之外國駐華大眾傳播事業機構所雇之中華民國籍新聞從
    業人員,因採訪需要申請報備者,應由其服務機構出具證明,函報行
    政院新聞局比照本要項有關規定辦理。

六、報備人員赴大陸地區採訪,不限次數,但每人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二
    年。

七、通訊社、報社、雜誌社、廣播電臺、電視電臺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立分
    支或代理機構或派駐人員。

八、赴大陸地區採訪所得之新聞性報導與節目,如需傳回台灣地區,得經
    由國際電信設備或第三國(地)之設備傳送。

九、報備人員如有違反本要項規定者,行政院新聞局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
    報備之申請。報備機構一年以內違反本要項規定三次以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