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因應香港及澳門相關國家安全法規之訂修,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可能遭遇之風險大
    幅增加,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前,
    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行前請查閱大陸委員會網頁相關資訊,預為瞭解中國大陸及港
          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對人身安全及權益可能之風險。
    (二)因公務事由在港澳辦理活動或會議應妥為規劃,避免涉及敏感
          事務,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必要時,得徵
          詢大陸委員會意見。
    (三)因公務事由應邀赴港澳參與活動或會議,應詳細瞭解邀訪或主
          辦單位性質及屬性、對我方稱呼、活動安排及相關細節,避免
          涉及敏感事務,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必要
          時,得徵詢大陸委員會意見。
    (四)應留意遵守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公務資料、物品、檔案等,
          非屬於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相關者,勿攜往港澳。攜往港澳
          之手機、筆電等,勿存放與在港澳之活動或會議無關之公務檔
          案、機敏檔案等。
    (五)可能涉及觸犯中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之資料、物品
          、檔案、書籍、報章及期刊等,建議勿攜往港澳。攜往港澳之
          手機、筆電等及其內之社群媒體,亦建議勿存放相關之檔案、
          資訊、照片、影片等,以避免遭遇風險。
    (六)因公務事由赴港澳,原則上應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船舶;非因
          公務事由赴港澳,亦宜盡量搭乘本國籍航空器或船舶,並預先
          評估可能之風險。
    (七)通報作業:
          1.屬「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
            要點」第二點及第六點所定之人員赴港澳,應依該作業要點
            規定通報大陸委員會。
          2.前目以外其他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因公務事由赴
            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該人員所屬機關
            (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
            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以提供必要協助
            。
          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請假赴港澳,應依各類人員
            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
            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
            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八)涉國家安全或機敏之機關(構)人員,除因公務事由或特殊情
          形外,建議避免前往港澳。

四、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在港澳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
          中國大陸或港澳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注意維護國家機密
          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資訊,並請提高警覺避免公務資料及物
          品遭竊取或搶劫。
    (二)留意可能遭港澳政府指控違法之言論,及避免接近或進入香港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稱之禁地或毗鄰禁地之處,以確保人
          身安全。
    (三)注意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宜結伴同行,避免前往出現抗爭、
          集會遊行地點,或單獨前往陌生、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
          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四)如遭遇中國大陸或港澳之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搜索或盤查
          詢問,得通知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請求協助。
    (五)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主辦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
          ,應提高警覺。
    (六)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避免非必要私人行程,並避免與可疑人士
          接觸。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不宜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七)倘遇媒體詢問採訪,未獲授權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
          構)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八)如有需要,得與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保持密切
          聯繫或請求協助。

五、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者,如遭刺探國家機密、一般公務機密事項
    ;公務資料、物品遭竊取或搶劫;遭遇羈押、逮捕、限制行動、搜索
    、盤查詢問;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
    虞;遭主辦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等,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
    ,於返回臺灣後,並請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六、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
    ,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