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原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 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於經濟部物 價督導會報歸併本會後,參加考試院所舉辦之公開競爭考試;未通過考試 者,得繼續任原派相當官等職等之職務至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