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損害賠償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
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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