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事項,告知參加人或與參加人
  締結書面契約,其內容除有利於參加人之外,應包括本法第二十三條之
  一至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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