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之
  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應於
  契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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