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
  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與多層次傳銷
  事業締結契約之無行為能力參加人,得繼續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至退出
  該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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