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規範其參加人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應將下
  列事項列為參加人違約事由,訂定處理方式並確實執行: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
      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五、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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