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
  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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