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視為未報備,中
  央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命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
  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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