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視為未報備,中 央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命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 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