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所載內容,除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單位成本
  外,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報備。但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報備事項如
  有變更,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備。
  前項變更報備之方式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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