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中央
  主管機關報備。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