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 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全球資訊網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 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