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
  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全球資訊網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
  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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