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
  ,不及編入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入臨時議案,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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