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之代表。
  二、經邀約之專家學者。
  三、經邀約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與審議
  事件有關之事業到場說明。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
  表決前,應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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