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處、第二處各按其主管事業別掌理左列共同事項:
一、關於市場範圍之認定與研究事項。
二、關於事業市場占有率之分析事項。
三、關於獨占事業之認定與檢討事項。
四、關於獨占事業產銷行為動態之掌握事項。
五、關於獨占事業禁止行為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事業結合動態之掌握事項。
七、關於事業結合申報案件之審查事項。
八、關於事業結合申報審查基準之研訂事項。
九、關於事業結合應申報而未申報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而為結合案件,或有
同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之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事業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案件之處理
事項。
十二、關於事業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結合所附加負擔案件之處理事
項。
十三、關於事業聯合行為之調查事項。
十四、關於違法之事業聯合行為之處理事項。
十五、關於事業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案件之審查事項。
十六、關於事業申請聯合許可行為審查基準之研訂事項。
十七、關於許可聯合行為之監督與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事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及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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