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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應以書面徵詢 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與否者,自其意見回覆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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