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得攜同一人協助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隨同人員應繳驗身分
證件,但不得僅由隨同人員單獨在場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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