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事業所提出之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得依第六條第一項給予附條件同意者
,應即發給附條件之免除或減輕罰鍰同意書。
前項同意書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適用免除或減輕罰鍰之申請順位,及可能更動該順位之事由。
二、事業停止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時點。
三、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各目之具體條件內容。
四、於調查程序中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或補充相關事證之期限。
五、撤回同意免除或減輕罰鍰之事由。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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