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作成應免除或減輕事業罰鍰之決定後,得以下列方
式作成處分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各被處分人:
一、經申請事業同意者,於該案處分書中記載其名稱、原應受處分之罰鍰
金額、減輕罰鍰金額及理由。
二、無前款事業之同意時,於該案處分書以代號或其他保密方式記載申請
事業之相關身分資訊,避免可能辨識該事業主體之相關敘述。
三、對於所有被處分人分別製作個別之處分書,其記載罰鍰之主文內容以
該個別事業為限,均不含其他同案被處分人之受罰內容。
四、其他對於申請事業之身分資訊得予保密之方式。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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