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下列事項,
  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額。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
      權利義務。
  五、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
      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不得就前項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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