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
  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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