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事項。
  二、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權利義務事項或更有利於傳銷商之約定
      。
  四、解除或終止契約係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或計畫、有第十五條第一
      項特定違約事由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者,傳銷商提出退貨
      之處理方式。
  五、契約如訂有參加期限者,其續約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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