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事項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並訂定能有效制止
  之處理方式:
  一、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
      銷組織。
  二、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三、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四、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違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確實執行前項所定之處理方式。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