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
  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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