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
  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
  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
  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
  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
  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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