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
  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
  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
  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