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 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 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 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