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
  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
  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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