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
  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
  管機關查核。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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