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或限期令多層次傳銷事業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方
  式及內容,提供及填報營運發展狀況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