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
  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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